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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出租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出租站。

负责人陈某某。

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出租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065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其从未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过租赁合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出租站诉称其于2007年10月7日,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其提供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荣凯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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