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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董某某、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职工,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某(曾用名董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

代表人康某某,经理。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被告太平洋财险信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5日17时许,原告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石佛乡X路X路段时与被告董某某驾驶的四轮农用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孙某某受伤。故诉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董某某、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等各项损失x.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董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同时,我的车辆投有交强险,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我同意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17时许,原告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石佛乡街道至石佛乡邓庙途中行驶至石佛乡X路X路段时撞上董某某驾驶刚停下来的予x四轮农用货车后部,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孙某某受伤,孙某某受伤后即送往石佛乡医某,随即又转送固始县人民医某住院治疗至2009年5月22日出院,其伤情诊断为“闭合性胸腹部损伤。①肝挫裂伤并腹腔积液,②胃肠挫伤”。支出医某费5130.14元,因治疗需要从事故发生地至石佛乡医某,从乡医某到县人民医某从县人民医某出院回家租车共支付租车费800元。出院医某“1、休息叁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2、继续用药治疗。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该交通事故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董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某电动三轮车因交通事故受损经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定损为720元。被告董某某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原、被告为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医某费收据及用药清单。交通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和电动三轮车受损,原告孙某某、被告董某某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董某某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董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支付的治疗费用以医某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据实计算,因受伤误某损失参照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实际误某时间计算,护理费参照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和护理时间计算,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或者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关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和实际住院时间计算,营养费和交通费由法院根据原告伤情治疗和实际情况酌定。财产损失根据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评估的数额计数。原告孙某某、被告董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x.86元[其中医某费5130.14元,误某某1195.86元(4454元/年÷365天×98天)、护理费1195.86元(4454元/年÷365天×9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营养费2940元(30元/天×98天)、财产损失费720元、交通费8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炜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王成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周小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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