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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本案被告是在庭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陈某乙原籍是连云港东海县,可他在新沂市X镇已有8年之久;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某甲以要求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将陈某乙诉至原审法院,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7日作出的法复【1993】X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陈某甲住所地作为出借人所在地,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采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案件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李传宝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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