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泛地和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亮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尤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120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地是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而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入职知会函、徐州上院项目部工资条、售房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院,该处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移送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1200-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南京泛地和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代理审判员崔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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