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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甲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津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津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甲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平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中元、人民陪审员唐春菊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2月6日、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黎担任记录。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日,为筹钱赌博和还欠款,被告人鲁某甲以租用被害人梁某某的出租车为由骗到梁某湘x号出租车后,于当日将该车抵押给津市市耀武寄卖行老板彭某辛,得抵押金x元。后梁某某多次打电话要鲁某甲还车,于是,鲁某甲对汪某丁谎称要去张家界玩,租用汪某庚湘x号出租车用3天,每天付租金400元,将汪某庚湘x号出租车租来后,于2008年5月8日将该车开到耀武寄卖行,换出先前抵押的湘x号车并还给梁某某。后汪某丁催鲁某甲还车,鲁某甲又对梁某某谎称租湘x号车3天,每天付车费400元,梁某某将车开至津市德诚宾馆前交给鲁某甲,鲁某甲将该车骗到手后,于2008年5月10日将该车抵押给彭某辛,换出抵押的湘x号出租车并还给汪某丁。鲁某甲将x元中的x元用于偿还自己以前的欠款,余款在兰苑宾馆与罗某某等人赌博时输光,为拖延还车,鲁某甲编造了种种理由欺骗车主,直至案发也未将湘x号出租车从当铺取出归还车主。

为筹钱赌博,2008年5月6日被告人鲁某甲对被害人龚某乙谎称要租几天车,每天付租金300元,租到龚某乙的湘x号出租车,于当天将该车抵押于耀武寄卖行中,获抵押金x元用于赌博,为取出该车归还车主,鲁某甲又从澧县小渡口一个叫“六哥”的人手里借到现金x元,于2008年5月8日取出湘x号出租车并归还车主。为归还“六哥”的x元借款,鲁某甲于2008年5月14日又打电话给龚某乙,说要再租他的湘x号出租车2天,每天付租金300元。龚某乙当天将车开到津市德诚宾馆前,将车交给了鲁某甲,鲁某甲于当天将该车抵押给耀武寄卖行,获抵押金x元,鲁某甲随即还给“六哥”借款x元,其余的钱赌博输光了。为拖延还车,鲁某甲编造种种理由欺骗车主,直至案发也未将湘x号出租车从当铺取出归还车主。

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鲁某甲打电话给湘x号出租车车主龚某戊,说要租用他的车几天,每天付租金400元。租得该车后,鲁某甲于当天将该车抵押给津市通达寄卖行业主姚某丙,获抵押金5000元。后因彭某癸要鲁某甲还车,于是鲁某甲又打电话给被害人罗某某,说要租用他的湘x号出租车2天,每天付租金400元。2008年5月17日鲁某甲将该车租到手后,于当天抵押给通达寄卖行,换出先前抵押的湘x号出租车并归还龚某戊,同时获抵押金x元,除还给“六哥”借款9000元外,其余的钱赌博输光了。为拖延还车,鲁某甲编造了种种理由欺骗车主,直至案发也未将湘x号出租车从当铺取出归还车主。

破案后,津市市公安局从耀武寄卖行追回湘x号、湘x号出租车,从通达寄卖行追回湘x号出租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湘x号车价值为x元,湘x号车价值为x元,湘x号车价值为x元,上述3台车总价值为x元。2008年8月7日被告人鲁某甲的父亲鲁某己代鲁某甲退赃x元。

指控证据有:被告人鲁某甲的户籍材料,典当协议书,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及车辆信息,津市市鸿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施某某、龚某乙、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辛、姚某丙、汪某丁、龚某戊、刘某某、易某、鲁某己等人的证言;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甲辩称,他所诈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仅有小部分用于赌博。他以前在侦查机关关于诈骗资金去向的供述是为了逃避追赃而做了虚假供述。

被告人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诈骗金额不应以鉴定价格为依据,而应以抵押价格计算;2、被告人鲁某甲所诈骗资金大部分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仅有小部分用于赌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甲将诈骗财物用于违法活动证据不足;3、被告人鲁某甲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友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鲁某甲采取骗租他人的出租车抵押给寄卖行,获取抵押金的手段,先后诈骗作案7次,骗取出租车5辆,其中2辆出租车已取出,归还给被害人,未取出出租车3辆,总价值x元。被告人鲁某甲以“租金”形式给付被骗出租车司机920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5月2日,被告人鲁某甲以每天400元的价格骗租到梁某某的湘x号出租车,租期二三天,并于当日将该车以x的价格抵押给耀武寄卖行业主彭某辛。到期后,梁某某多次打电话催鲁某甲还车,于是,鲁某甲又谎称要去张家界玩骗租到汪某庚湘x号出租车,租期3天,每天付租金400元。鲁某甲于2008年5月8日将该出租车抵押到耀武寄卖行,换出先前抵押的湘x号出租车并还给梁某某。2008年5月9日,汪某丁催鲁某甲还车,鲁某甲再打电话给梁某某,谎称租其湘x号出租车用3天,每天付车费400元。梁某某在津市德诚宾馆前将车交给鲁某甲,鲁某甲于次日上午10时许将该车抵押给彭某辛,换出之前被抵押的湘x号出租车。鲁某甲将所得x元抵押金中的x元用于处理自己以前的欠款,付给梁某某租金6000元,其余的钱用于支付湘x号出租车租车抵押利息、个人消费及赌博,以至无钱取回被抵押的出租车。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神龙富康牌湘x号出租车价值x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湘x号出租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湘x号、湘x号神龙富康牌出租车的物证照片。证实该2辆出租车的外貌。

(2)耀武寄卖行业主彭某辛出具的抵押协议2份。证实被告人鲁某甲于2008年5月2日将湘x号出租车抵押给耀武寄卖行,抵押金x元;2008年5月8日再次将湘x号出租车抵押给耀武寄卖行,抵押利息为5-10%。

(3)津市市鸿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湘x号出租车主班司机为梁某某,副班司机为施某某。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行驶证副页。证实湘x号出租车的车主系津市市鸿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5)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梁某某出具的领条。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耀武寄卖行业主彭某辛处扣押了被骗湘x号出租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

(6)证人汪某庚证言。证实2008年5月7日至14日,鲁某甲租用他的湘x号出租车7天,每天租金400元,鲁某甲付给他租金2200元。

(7)证人彭某辛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2日,鲁某甲将湘x号出租车开到他的寄卖行要求抵押,他查验该车的营运证和行驶证及鲁某甲的身份证后,谈好抵押期为7天,抵押金为x元,利息为押车的5-10%,加上3000元利息,抵押协议上开了x元,他给了鲁某甲x元。过了几天,鲁某甲用湘x号出租车换走了湘x号出租车,但他没有跟鲁某甲给钱,也没开当票,只收了一部分利息。2008年5月10日上午,鲁某甲又将湘x号出租车开来换走了湘x号出租车,他给鲁某甲重新开了当票,收了部分利息。之后,这辆车就再没有被取走,直至被公安机关扣押。

(8)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2日,鲁某甲找施某某说要租他们的湘x号出租车7天,他同意后租给了鲁某甲,每天租金400元。5月8日晚上,鲁某甲把车还给了他,同时结清了2800元租车费。第2天下午3时许,鲁某甲又打他的手机,说有急事要租他的车用2天,他与施某某商量后以每天400元的租金将车租给了鲁某甲。他有点不放心,从第2天起多次给鲁某甲打电话,催他还车,5月15日上午10点钟,鲁某甲骑1辆摩托车到了他家,说车在鲁某甲哥哥手里,下午一定交给他,同时还给了1600元租车费,但当天没有交车。后来他又打电话催,5月19日12时许,鲁某甲与他在一中门口见面后给了他1600元租车费,说晚上一定将车还给他,但当天没有交车。后来,他又多次给鲁某甲打电话或发短信,直到5月23日还没还车,他就报了警。

(9)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其陈述与梁某某的陈述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x%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证实他由于没钱用了,就想到把别人的出租车骗来后到当铺典当,用当车的钱作赌本、还债,以及个人消费。2008年5月2日,他给施某某和梁某某打电话,说租他俩的湘x号出租车用7天,每天租金400元,施某某和梁某某同意后,将车给了他,他于当日将湘x号出租车典当给耀武寄卖行的彭某板,彭某板给他开了x元的当票,扣除3000元利息后,实际给了x元钱。拿到钱后,他用x元把以前他和李宏骗的许建军的湘x号出租车(用于赌博和还债)取出来交给了许建军。剩下的钱他消费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用于赌博。租车到期后,施某某和梁某某向他要车,他于5月8日以去张家界玩为由骗来汪某庚湘x号出租车,每天400元租金,他将该车开到耀武寄卖行换出湘x号出租车还给了梁某某,同时给耀武寄卖行3000元利息。过了几天,由于汪某丁要车,他又以有急事要用车为由,以每天400元租金再次骗租到湘x号出租车,到耀武典当行又换出湘x号出租车还给了汪某丁。由于他无钱取车,湘x号出租车他没取出来。

x%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湘x号神龙富康牌出租车价值x元。

2、2008年5月6日,被告人鲁某甲对龚某乙谎称要租用他的出租车几天,每天租金300元。骗租到车后,鲁某甲于当天抵押给彭某辛,获抵押金x元。为取出该车归还车主,鲁某甲又从澧县小渡口一个叫“六哥”的人手里借到现金x元,于2008年5月8日取出湘x号出租车并归还车主龚某乙。2008年5月14日,鲁某甲为归还“六哥”的x元借款,再次打电话给龚某乙租用湘x号出租车2天,每天付租金300元,龚某乙于当天在津市德诚宾馆前将车交给了鲁某甲,鲁某甲立即将湘x号出租车抵押给彭某辛,获抵押金x元,鲁某甲还给“六哥”x元、付利息3000元、租金2100元、赌博输了一部分,其余的钱用于个人消费。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湘x号出租车价值x元。案发后,被骗湘x号神龙富康牌出租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龚某乙。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湘x号神龙富康牌出租车的物证照片。证实该出租车的外貌。

(2)抵押协议2份。证实被告人鲁某甲于2008年5月6日将湘x号出租车抵押给耀武寄卖行,抵押金x元;2008年5月14日再次将湘x号出租车抵押给耀武寄卖行,抵押金x元,利息为5-10%,共付利息30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行驶证副页。证实湘x号出租车的车主系津市市鸿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4)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龚某乙出具的领条。证实该局在案发后从耀武寄卖行业主彭某辛手中扣押了湘x号出租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龚某乙。

(5)证人彭某辛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6日,鲁某甲将湘x号出租车开到他的耀武寄卖行要求抵押,利息为抵押车的5-10%,抵押金为x元,2天后鲁某甲结清抵押金及利息3000元将该车取走。2008年5月8日鲁某甲又将湘x号出租车开到他的寄卖行抵押,抵押金为x元,这辆车一直没取走,直到被公安机关扣押。

(6)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6日,帮他开湘x号出租车的“李伢”给他打电话,说租他的车有事到外地去2天,每天租金100元,他同意了。5月8日还车时,他看见车是鲁某甲开的,才知道是鲁某甲租的车,他收了300元租金。2008年5月14日上午9点钟,鲁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要租他的湘x号出租车用2天,每天租金300元。他们在德诚宾馆见面后,鲁某甲给了他600元租金,约定5月16日早上9点钟左右还车。到期后,他多次打电话催鲁某甲还车,鲁某甲就是不还,只是又给了他1500元租金。后来他的湘x号出租车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他。

(7)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证实他于2008年5月6日将龚某乙的湘x号车租来后当在耀武寄卖行,当了x元。后来因湘x号车主要车,他就从“六哥”那里借了x元取出湘x号还给龚某乙。过几天后,他为还“六哥”的钱,又骗来湘x号出租车,典当在耀武寄卖行,得了x元押金,给“六哥”还了x万元,余款x元付利息3000元,租金2400元。直到案发,这辆车也没取出来。

(8)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湘x号神龙富康牌出租车价值x元。

3、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鲁某甲打电话给湘x号出租车车主龚某戊,慌称要租用他的车几天,每天付租金400元。骗租到该车后,鲁某甲于当天将该车抵押给津市市通达寄卖行,获抵押金5000元。5月17日,因彭某癸要鲁某甲还车,鲁某甲又打电话给罗某某,慌称要租用他的湘x号出租车用2天,每天付租金400元。鲁某甲将该车骗租到手后,于当天抵押给通达寄卖行,换出先前抵押的湘x号出租车并归还给彭某癸,又获抵押金x元,还给“六哥”9000元,借给俞某某6000元,付给罗某某租金800元,余款用于付湘x号出租车租金、个人消费及赌博。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湘x号神龙富康牌出租车价值x元。案发后,被骗湘x出租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湘x号、湘x号神龙富康牌出租车的物证照片。证实该2台出租车的外貌。

(2)典当协议2份。证实被告人鲁某甲于2008年5月16日将湘x号出租车典当给通达寄卖行,抵押金5000元,付利息250元;2008年5月17日典当湘x号出租车,抵押金为x元,利息20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行驶证副页。证实湘x号出租车的车主系津市市鸿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4)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罗某某出具的领条。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通达寄卖行业主姚某丙手中扣押了湘x号出租车,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5)证人姚某壬证言。证实2008年5月16日下午2点钟左右,鲁某甲开着湘x号出租车到他的寄卖行要求抵押,要他给x元押金,第二天来取车。由于他手上没那么多钱,就跟鲁某甲先给了5000元,并做了登记,开了5000元当票。第二天鲁某甲又把湘x号出租车开到他的店子抵押,取走了湘x号出租车,同时他又给了鲁某甲x元抵押金,加上前面押的5000元钱,共开了x元的典当票。5月19日下午2点钟左右,鲁某甲又找他拿了5000元抵押金,这样,湘x号出租车共抵押了x元,他收了利息2250元。

(6)证人彭某癸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鲁某甲打他的电话说到张家界玩,要租他的湘x号出租车2天,每天租金400元。他在兰苑宾馆停车场把车和钥匙及行驶证等证件都交给了他,鲁某甲就把车开走了。3天后,鲁某甲才还车,给了他2000元租金。

(7)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中旬,他向鲁某甲借了6000元钱。

(8)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17日早上,鲁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借他的湘x号出租车用2天,每天出400元的租金。后鲁某甲给了他800元钱,约定5月19日中午还车。19日下午4点钟左右,他打电话向鲁某甲要车,鲁某甲说事没办完。X号早上他才知道他的出租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9)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证实他于2008年5月16日骗来湘x号出租车后,当日当到了津市通达寄卖行,当了5000元钱。第二天因湘x号车主要他还车,他就从罗某板那里把湘x号出租车骗来,换出了湘x号出租车还给车主。后来他又先后2次从通达寄卖行拿了x元。这台车他一共得了x元抵押金,还给了“六哥”9000元,借给俞某某6000元,付给龚某戊租金2000元,罗某某租金800元,后来没钱取出湘x号出租车。

x%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骗神龙富康牌湘x号出租车价值x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甲的父亲鲁某己代鲁某甲退赃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该局从被告人鲁某甲的父亲鲁某己手中扣押现金x元,发还给姚某丙8000元,发还给彭某辛x元。

(2)耀武寄卖行业主彭某辛出具的收条。证实2009年2月11日,彭某辛收到被告人鲁某甲的父亲鲁某己代鲁某甲退赃x元。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鲁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某甲的基本情况。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上半年,他与易某、彭某某等人在兰苑宾馆X楼罗某某开的房间内“搬点点”,还有很多的士司机,其中有一个和他打过牌的矮矮胖胖的伢儿。后来他才知道就是鲁某甲。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19日下午3点钟,他在兰苑宾馆开房(325房)后联系刘某某,彭某某,易某在房间里用扑克“搬点点”赌博,鲁某甲参与了这次赌博,输了1100元左右。

对于被告人鲁某甲提出的他所诈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仅有小部分用于赌博以及被告人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甲将诈骗所得的财物用于违法活动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甲将诈骗所得的财物用于违法活动仅有被告人鲁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但在开庭审理时鲁某甲翻供,辩称诈骗的资金主要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证人罗某某也只能证实鲁某甲在2008年5月19日下午3点钟在兰苑宾馆325房赌博一次,输了1100元左右;证人刘某某仅证实鲁某甲在兰苑宾馆赌过博,不能证实输赢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鲁某甲将诈骗的资金主要用于赌博,故认定被告人鲁某甲将诈骗的资金用于违法活动证据不足。被告人鲁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诈骗金额不应以鉴定价格为依据,而应以抵押价计算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某甲能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章

审判员王中元

人民陪审员唐春菊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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