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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

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负责人姚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214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某现居住于徐州市武警小区X-X-X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州市泉山区X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张某某至起诉时在徐州市泉山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张某某对此也并无异议,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张某某经常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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