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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诉铜山县委组织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莹。

2009年9月8日,本院收到王莹的起诉状,王莹因参加招录公务员考试最终未被录用起诉中共铜山县X组织部,要求确认中共铜山县X组织部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2009年铜山县招录公务员政审的通知”违法,并要求中共铜山县X组织部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共铜山县X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荣凯

审判员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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