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军古”(在逃)潜入被害人何某平居住的郴州市X路何某馆20附X栋单元楼内,使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塑料片打开被害人何某平的房门,“军古”入室盗窃,被告人王某在外望风。“军古”在屋内盗得人民币5970元,港币1000元及一台惠普x笔记本电脑后,携带赃物与被告人王某一起离开作案现场。二人行至三楼和二楼的楼梯间拐角处时,与被害人何某平相遇,被害人何某平进行阻拦并高喊抓强盗,军古丢弃盗窃的笔记本电脑,携带盗窃的人民币5970元和港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881.1元)逃走,被告人王某被何某平当场抓获并报警。经价格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郴北价认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371.1元(其中2520元为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因意志以外盗窃电脑未遂。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所盗窃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陈泽春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白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