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惠通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惠通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昆山市惠通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x元。
二、双方之间2009年5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上诉人昆山市惠通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O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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