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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德诚生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州市德诚生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审理徐州市德诚生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经管理人对徐州市德诚生资贸易有限公司清算,徐州市德诚生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x.63元。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其中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其他各顺序债权均无法清偿。管理人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德诚生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

债权不予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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