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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14时,被告人张某乙无证驾驶无牌翻斗货车,在羊册镇X路西卸沙时,将骑自行车的张某丁碾轧致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2008年3月4日已在本院通过民事诉讼,判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人林某某、杨某、蔡某丙、张某丁、安某某、王某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泌阳县公安某抓获证明,(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收款条,被告人张某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道路安某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侯平坡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田永伟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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