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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电视台与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电视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石祥龙,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龙,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经纬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播,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云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顺电视台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5月7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电影《不见不散》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简称紫禁城公司)享有著作权。

经公证,涉案网站www.x.com.cn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登记为安顺电视台所有。

经公证,紫禁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2006年8月18日上午到郑州市X路十号天中网络休闲会所二楼X号房间,登陆涉案网站www.x.com.cn,进入该网站的“影视空间”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之后在“影片搜索”栏内搜索电影《不见不散》,点击后均能在线播放。

经公证,网站www.iptv-x.com为北京经纬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经纬中天公司)所有,其网站页面的“重点案例”-“宽带运营”-“安顺电视台网站运营经纬中天平台支撑”中显示涉案网站为经纬中天公司所制作。

但经纬中天公司提供的与安顺电视台签订的《安顺电视台网站多媒体平台建设合同书》显示经纬中天公司只为安顺电视台建设网站平台和提供技术支持,并未向其提供其他任何非经纬中天公司自有软件产品。

原审法院认为:

紫禁城公司对电影《不见不散》享有著作权,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此作品。安顺电视台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安顺电视台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根据安顺电视台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安顺电视台停止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不见不散》;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顺电视台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三、驳回紫禁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安顺电视台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证明安顺电视台的网站传播了涉案电影作品。首先,上述公证过程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地点完成的,公证书未能对此作出解释。其次,公证过程应当在熟悉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才能完成。最后,公证书只证明了现场记录和现场录像所取得的光盘存于公证处和公证申请人处,而没有载明安顺电视台的网站上确实存有涉案作品并可以播放;二、原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且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经纬中天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当庭口头陈述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安顺电视台对于首页地址为www.x.com.cn的网站为其所有没有异议。

根据紫禁城公司在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可知,其提交(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的目的是为证明首页地址为www.x.com.cn的网站为安顺电视台所有,其提交(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的目的是为证明安顺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播放了涉案电影作品。

(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对公证过程有如下文字记载:公证地点为郑州市X路十号天中网络休闲会所二楼X号房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了下列操作:打开计算机并打开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页面……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将保存的“查询结果1”至“查询结果20”进行打印……本次证据保全过程中制作的《现场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原件保存于我处……。

(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有如下记载:公证地点为郑州市X路十号天中网络休闲会所二楼X号房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了下列操作: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cn进入安顺电视台页面,在“影片搜索”中输入“甲方乙方”,点击“甲方乙方”画面进入播放页面,在“在线观看”栏中点“集1”,开始在线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在“影片搜索”中输入“不见不散”,点击“不见不散”画面进入播放页面,在“在线观看”栏中点“集1”,开始在线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在“影片搜索”中输入“求求你表扬我”,点击“求求你表扬我”画面进入播放页面,在“在线观看”栏中点“集1”,开始在线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

上述内容,有(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于紫禁城公司为涉案电影作品《不见不散》的著作权人没有异议,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安顺电视台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即未经紫禁城公司许可,在安顺电视台的网站上传播紫禁城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

紫禁城公司为证明安顺电视台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向原审法院及本院提交了(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系为证明地址为www.x.com.cn的网站为安顺电视台所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安顺电视台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系为证明安顺电视台在其网站上未经许可播放了涉案电影作品《不见不散》,公证书中详细记载了公证程序的全过程,亦对《不见不散》这一电影作品被放置于安顺电视台网站中的相关栏目之下及可以在线播放的全过程给予详细记载,公证过程完备,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对于安顺电视台对上述两份公证书所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均不能成立,理由在于:首先,我国《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过程必须在公证机关完成及使用公证机关的设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保证公证过程公正和中立的情况下,在公证机关以外的场所完成公证过程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其次,监督某网站之上是否存在某电影作品及能否在线播放是公证人员完全可以胜任的工作,亦没有相关法律要求涉及计算机网络的公证行为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才具有法律效力。安顺电视台虽然提出种种怀疑,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已经对《不见不散》这一电影作品存在于安顺电视台网站中的相关栏目之下并可以实现在线播放等内容给予明确记载,安顺电视台对此提出的异议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考虑到涉案电影作品的知名度、安顺电视台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主要情节等内容,原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基本得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安顺电视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安顺电视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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