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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光学集团公司与被告南方辉煌信息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勤功,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财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双龙,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南方辉煌图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骥勐,该公司财务总监。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学集团公司)与被告河南南方辉煌图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辉煌信息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光学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勤功、崔双龙,被告南方辉煌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骥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光学集团公司诉称,在原告与被告以前的业务往来中,从2006年7月17日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借款。原告多次派人催要,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以经营困难为由推托。2009年9月5日,被告致函原告承认截止2009年8月31日,尚欠原告1473.9万元未付。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款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中光学集团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编号为:x至x)12张,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

第三组:1、2009年1月15日南方辉煌公司借款申请及2009年中信辉贷字第X号借款协议;

2、2008年12月20日关于与中光集团公司借款协议变更的申请及2009年中信辉贷字第X号借款协议;

3、2009年2月14日关于申请处理与利达公司往来欠款问题的报告及2009年中信辉贷字第X号借款协议;

4、2009年4月1日、4月28日借款申请报告及2009年中信辉贷字第X号借款协议;

5、2009年9月23日南方辉煌公司借款申请及2009年中信辉贷字第X号借款协议;

6、2009年中信辉贷字第X号借款协议;

7、2009年10月23日关于南方辉煌公司专项借款申请及2009年中信辉贷字第X号借款协议。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第四组:1、2009年5月至2009年8月原告代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及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两份;

2、2009年10月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凭证;

3、班车购买、使用及费用负担协议书。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代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班车使用费用的事实。

第五组:1、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通知单;

2、2009年9月1日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2009财函字X号)公函;

3、2009年9月5日河南南方辉煌图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2009财函字X号)公函的复函。

以上五组证据证明被告现下欠原告借款及其他欠款共计x.38元。

被告南方辉煌信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1473.9万元属实,对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支付拖欠款x元无异议,但因经济危机,南方辉煌信息公司经营困难,现无资金支付,请法院给予考虑。

被告南方辉煌信息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原告举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对原告2009年9月1日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2009财函字X号)公函核定的截至2009年8月31日欠借款及其他款项共计x.38元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南方辉煌信息公司与中光学集团公司系多年的业务关系。自2006年7月17日开始,南方辉煌信息公司拖欠中光学集团公司货款、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借款,共计1473.9万元,经中光学集团公司催要,南方辉煌信息公司以经营困难,无资金支付为由,拖欠至今,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另查明,南方辉煌信息公司对拖欠中光学集团公司总欠款1473.9万元及中光学集团公司在本案中请求支付欠款x元无异议,同意中光学集团公司将未到期债权在本案中一并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中光学集团公司要求被告南方辉煌信息公司支付欠款,被告南方辉煌信息公司对原告起诉的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1473.9万元无异议,对原告在本案中要求其支付欠款x元无异议,并同意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一并提起诉讼并予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应当按约定的数额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时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和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代被告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被告对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依法应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南方辉煌图像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x元。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河南南方辉煌图像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红艳

审判员:刘雅丽

审判员:卢成玺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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