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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X镇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持票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票号为GB/x,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南阳红棉棉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阳陆运口岸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南阳陆运口岸有限公司、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荣事达洗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门市海四达电子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南阳市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员:冯雪松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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