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时间:2000-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社刑初字第87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社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十五日逮捕,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二○○○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此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建、周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六年十月被告人尚某某在社旗县建设银行办理一信用卡(龙卡),同年十二月五日存入该卡现金一万伍千元,三日后被告人持卡在武汉市建设银行提取现金三万五千元,透支二万元,该款自透支之日起至今社旗建行多次催要,尚某某拒不归还。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提保人吴玉斌的证言材料,建行催收通知书,催要人吴玉斌、常强、王文侠的证言材料,办卡申请表,本息帐面,转帐凭证,建行控告状等大量证据,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透支后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实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透支二万元属实,但指控我是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诈骗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十月被告人尚某某找社旗县建行副行长吴玉斌担保申请办理了建行信用卡(龙卡),同年十二月五日前持卡存入现金一万五千元。十二月八日被告人尚某某持该卡在武汉市建设银行提取三万五千元,透支二万元。该款自透支之日起至今经社旗县建行多次催要并多次向司法机关控告,被告人尚某某逃匿外地,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尚某某的五次供述:“96年12月份我在武汉用信用卡透支二万元,到现在没还”。“建设吴行长到俺那催要过,信卡部有个女人说过叫快点把透支的款还了”。在建行信用卡透支的款因没钱还上,又逃到南阳做跑摊生意,想着能拖就拖过去。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透支二万元现金的犯罪情节、过程与担保人县建行副行长吴玉斌的陈述和控告书,县建行业务部主任法学杰、信用卡部负责人常强、工作人员催要人王文侠的证言材料主要情节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在县建行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和尚某某止2000年六月二十一日信用卡透支本金(略)元,利息(略),54元的证明,帐页(复印件)和尚某某的信用卡申请表,扣担保人吴玉斌工资的现金交款单,尚某某透支时三万伍千元的取款单,县建行的情况说明和县建行的多次控告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尚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多次催要,逃匿外地,拒不退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虽然被告人尚某某提出自己不属信用卡诈骗,但举不出证据,说不出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辩解。合议庭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评断,主观上被告人尚某某有利用卡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又利用信用卡实施了诈骗二万元的行为。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恶意透支的手段,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和限额且经发卡单位多次催要后逃匿外地,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所提出不属信用卡诈骗的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人不能认罪服法,且无退赃,应酌定从重处罚,赃款应依法追缴。

本院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经济秩序,严惩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尚某某退赔社旗县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略)元,利息(略),54元,共计(略),54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顾兆军

审判员宋军

审判员郑鄂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平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