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信公司),原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圳青年学院内教学楼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荣霄,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继全,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科,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X路X号三层东面X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信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国华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国华公司所有。2、如果国华公司的第一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依法判决解散于2006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的科美投资公司,并进行清算。原审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7)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启迪公司不服,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荣霄,国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威、韩继全,豫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科美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8日,刘某军与张某签订《合作建设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建设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珠海科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以下简称珠海分校)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建设和运作该学院。刘某军以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张某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张某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帐户,本协议生效。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协议签署之前,该保证金不能使用。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协议签署之后15日内,张某将1500万元打入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合作的共管帐户。同时张某将已打入科美咨询公司的500万元保证金打入分校帐户作为履约保证金。科美咨询公司与分校协议签署之后90日内,张某将1000万元打入共管帐户。余款4000万元随工程进度及时打入共管帐户。在张某投入的7000万元回收完毕之前,双方在科美咨询公司的分配比例按照20%对80%。7000万元回收完毕之后按股份比例分配。

2006年9月30日,国华公司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金鼎支行;帐号:44-x)。

2006年10月24日,500万元保证金被从科美咨询公司帐户打入启迪公司帐户。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关于组建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1)三方的出资额及占科美投资公司的股份。其中国华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豫信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启迪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5%。并约定三方应及时将缴纳的出资打入新设立公司筹委会帐户。(2)对拟与珠海分校的合作办学项目的运作及利润的分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3)约定了科美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由启迪公司负责办理。(4)张某出任科美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5、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元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投入。

同日,通过了《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启迪公司认缴出资额550万元、比例55%;国华公司认缴出资额300万元,比例30%;豫信公司认缴出资额150万元,比例15%。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董事长由国华公司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启迪公司一方担任。章程与《投资协议》冲突的,均以《投资协议》为准。

2006年10月25日,应豫信公司和启迪公司要求,国华公司汇入豫信公司150万元,汇入启迪公司50万元。豫信公司将上述150万元汇入科美咨询公司帐户(该帐户同时为科美投资公司筹委会帐户)作为其认缴出资。启迪公司将国华公司转来的50万元和10月24日从科美咨询公司帐户转入的500万元保证金汇入科美咨询公司帐户作为其认缴出资。国华公司将300万元汇入科美咨询公司帐户作为其认缴出资。

2006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科美咨询公司变更为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由娄宏涛、刘某军、赵升云变更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

同日,科美投资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签订了《合作兴办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兴办协议》),约定了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事项。

2006年11月28日,刘某军与张某签订的《合作备忘录》:(1)双方同意将科美咨询公司更名为科美投资公司。(2)公司股东由法人组成,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代表甲方,国华公司代表乙方,注册资金全部由乙方支付。国华公司陆续投入1750万元,连同1000万元出资共计投入2750万元。

在科美投资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国华公司认为启迪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却控制公司损害国华公司利益,致使国华公司投资权益难以保证,国华公司派出的董事长无法行使董事长权力。同时在是否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继续合作上双方发生争议,公司陷入僵局。国华公司遂提起诉讼。原审中,启迪公司认可2006年11月2日以后国华公司才接管科美投资公司帐户。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根据该条规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一是可以依法转让,同时还应履行评估作价程序。2006年9月18日,刘某军与张某签订的《合作建设协议》关于刘某军以教育资本出资,占科美咨询公司70%股份的约定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也没有进行评估作价。该约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同《合作建设协议》相比,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当事人发生了变化。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替代了刘某军,国华公司替代了张某。但实际上前后两份协议的当事人身份具有高度关联性,并无质的改变,对此,各方当事人亦不持异议。二是刘某军占70%的股份变更为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合计占70%的股份,刘某军以教育资本形式出资变为国华公司代替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筹集出资资金。依此约定,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仍无须履行出资义务,与以教育资本出资的约定并无质的区别,但规避了相关法律规定。国华公司代替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筹集出资资金的结果是作为真实投资者的国华公司仅占公司30%的股份,而未出资的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却占公司70%的股份。国华公司作为真实投资者,要求确认与其出资相应的股份于法有据,于情相合。

科美投资公司所有股东签署的《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律禁止性内容,对公司及所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股东应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即国华公司出资300万元,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启迪公司出资550万元。豫信公司已将150万元汇入了科美投资公司(筹委会)帐户,应视为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至于该150万元系国华公司汇给豫信公司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国华公司也已将300万元汇入科美投资公司帐户,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从2006年9月18日,刘某军与张某签订的《合作建设协议》所作出的关于协议签署后10日内张某应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帐户的约定看,刘某军控制着科美咨询公司帐户,而张某为董事长的国华公司直到2006年11月2日以后才接管变更后的科美投资公司帐户,据此足以认定将500万元保证金从科美咨询公司帐户打入启迪公司帐户系启迪公司所为,然后启迪公司又将该500万元打入科美投资公司帐户作为验资资金,这种资金倒流再流回的做法有悖诚信,该500万元依法不应作为启迪公司的出资。由于该500万元系国华公司的投资款,国华公司又主张应认定为其出资,依法应将该500万元认定为国华公司的出资。据此,国华公司实际出资80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15%的股份,启迪公司出资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5%的股份。国华公司要求变更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国华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关于依法判决解散科美投资公司并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系选择性请求。由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已获支持,第二项请求已无审理必要,不予审理。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国华公司出资80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15%的股份;启迪公司出资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5%的股份。二、驳回国华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启迪公司承担。

启迪公司上诉称:一、启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完成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并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是合法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也完全合法。首先,本案判断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应根据该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进行判断。其次,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义务,应看其是否实际交付了出资并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启迪公司在科美投资公司的出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根据科美投资公司章程约定,启迪公司出资5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科美投资公司55%股份;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科美投资公司15%股份;国华公司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科美投资公司30%股份。对科美投资公司章程,诉讼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并经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同时法院查明在2006年10月25日启迪公司将出资550万元人民币、豫信公司将出资150万元汇入科美投资公司帐户,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将出资300万元汇入科美投资公司帐户。上述出资经珠海安德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2006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启迪公司获得了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以上程序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启迪公司的股东身份和依法持有的股权真实、合法,应当得到保护。二、启迪公司获得用于出资的550万元有合法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启迪公司经过多年辛苦运作,促使成立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启迪公司并获得了与珠海分校合作办学的权利,因此启迪公司手中掌握了该项目资源以及其他教育资源。在教育投资领域中,相关从业机构是深知启迪公司手中项目资源的价值的。而国华公司是多年从事教育投资的专业机构,当然也深知该项目的价值所在。在双方商谈合作的过程中,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由国华公司出资1000万元改组科美咨询公司,其中启迪公司所占的55%股份、豫信公司所占15%股份应缴出资共700万元均由国华公司投入。这种约定其实是几方从自身商业利益出发并考虑后博弈的结果,是几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几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推翻几方达成的协议,显然属于滥用职权。因此,2006年9月18日的《合作建设协议》以及2006年10月26日的《投资协议》是几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基于几方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启迪公司完成了出资550万元,豫信公司完成出资150万元。由于验资机构要求出资必须从股东帐户汇入科美投资公司帐户,并且注明是出资款,而国华公司没有严格按照验资机构的要求进行汇款操作,故2006年10月26日启迪公司的刘某军将国华公司汇入科美投资公司帐户的300万元又返还国华公司,再由国华公司以出资款名义汇入科美投资公司帐户,同样启迪公司不得不将500万元从科美投资公司帐户转至启迪公司帐户,又在次日从启迪公司帐户转回科美投资公司帐户,这种方式并非一审法院所认为的有悖诚信,而是由于国华公司未严格按照几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启迪公司这样操作是基于协议约定,并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国华公司接管科美投资公司帐户后,也从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在2006年11月28日启迪公司的刘某军与国华公司的张某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再次对由国华公司支付全部注册资金以及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了确认。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矛盾和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应视为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对启迪公司出资的550万元中的50万元认定为合法有效,另外500万元不予认定,显然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逻辑错误。一审判决既然认定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和启迪公司出资50万元是履行了出资义务,等于是认定了几方当事人关于由国华公司替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出资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既然几方当事人关于出资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启迪公司将500万元资金从科美投资公司转至启迪公司帐户又转回的做法,以及对国华公司所出资的300万元的操作一样,也是有合同依据的,并不违法,当然也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出资。四、启迪公司是合法的股东,同时完全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在一审中,启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在科美投资公司与北师大珠海分校的合作中。启迪公司积极履行自己的股东义务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科美投资公司各个股东的权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国华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启迪公司依法不应享有500万元不实出资对应科美投资公司的股权。启迪公司并没有按三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第四条及《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第八条均约(规)定的按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55%的比例以货币认缴变更注册资本550万元。事实上,只向科美投资公司验资帐户打入50万元,另外500万元是利用其控制科美咨询公司帐户的便利,擅自将国华公司打入科美咨询公司帐户的500万元保证金转入自己的帐户,又在次日转入科美投资公司的验资帐户作为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出资,对于以上事实一审审理时各方均无异议,启迪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公司法的资本真实性原则,一审判决认定500万元不能作为启迪公司出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2006年9月18日《合作建设协议》及2006年10月26日《投资协议》约定科美咨询公司变更登记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规避公司法律法规有关出资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启迪公司依此无效约定要求不出资而享有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法规定可以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合作兴办协议》中约定:启迪公司用教育资本出资不符合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两个条件,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投入到科美投资公司。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在接下来的三方协议中就出现了注册资金由国华公司一方筹集,而股权结构仍按原协议执行的情况。由此可以认定三方协议中的该约定是故意规避法律的规定,属无效约定。因此,三方应按《投资协议》及《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启迪公司未实际按公司章程出资,依法不享有500万元对应的科美投资公司股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依法驳回启迪公司的上诉请求。

豫信公司辩称:对于一审对于豫信公司的认定没有意见,国华公司代为出资是自愿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出资,没有问题,请求依法认定启迪公司的权利。

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建设协议》及《投资协议》中科美咨询公司变更登记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等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的约定是否有效,启迪公司依此约定没有实际出资是否享有科美投资公司的股权。上述协议的效力决定了各方享有的股权是否合法。《合作建设协议》是刘某军代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项目策划和运营方与张某签订的,刘某军用以出资的是教育资源,实际出资的是张某。在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之后,刘某军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科美咨询公司的股东由刘某军等三位个人变更为启迪公司、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同日,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达成《投资协议》,并且签署了科美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各方出资及所占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在《投资协议》中,由《合作建设协议》中约定的教育资源出资转换为现金。上述协议的签订过程实质上是刘某军将其掌握的教育资源转换为启迪公司的资源作为出资,国华公司负责实质上的现金出资。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本案中刘某军等名义上是以现金出资,实质上是以教育资源作为出资。双方实际上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规避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作建设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达成《投资协议》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原审判决确认的启迪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5%股份、豫信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15%股份本院予以确认。启迪公司上诉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完成出资,《合作建设协议》及《投资协议》是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等理由,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支持。国华公司的辩解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建祖

审判员关波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一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