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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1岁。因涉嫌赌博于2007年11月25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2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0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吕xx、申xx、郝xx、闪x(均已判刑)、吕xx(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人员多次在柏山镇X村聚众赌博。2007年10月24日,吕xx、申xx在博爱县X镇X村张xx家中聚众赌博时,被博爱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x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xx及共同作案人吕xx、闪x等人证言,投案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已构成赌博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魏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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