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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李某某,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合,2006年9月份被告外出去深圳开出租车至今未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财产归孩子所有。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5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其子李某某,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睦。被告于2006年去深圳谋业。至此,双方分居生活并失去联系。双方婚生之子李某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因感情问题,自2006年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婚生儿子虽一直由被告抚养,但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现被告无法联系,原告应承担其子的抚养义务,故其放弃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实,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子李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会利

审判员李某环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韩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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