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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敲诈勒索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2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得知自己妻子孔XX和张XX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便强迫孔XX到南关派出所控告张XX强奸孔XX,然后赵某某多次以告发张XX强奸孔XX为由,要挟张XX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2009年7月21日,张XX被迫给赵某某1万元现金,赵某某写下“收到1万元,还欠1万元”的收到条。破案后追回现金1万元退还张XX。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孙XX、王XX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拍照、退赃手续,赵某某所打收到条,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要挟,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艳

审判员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樊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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