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林堂,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及宏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15日,孙某驾驶冀x号中型厢式货车与张某甲驾驶的豫x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致孙某受伤,两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受伤后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0天,花费医疗费x.61元。出院医嘱载明:休息、1月复查、不适随诊。2009年9月7日,孙某在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x.95元。2009年10月15,孙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98元。2010年4月30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伤残等级为七级,花费鉴定费700元。孙某住院期间由其妻陈双护某,孙某及陈双均为廊坊三议合滤清器有限公司员工,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霸州市。陈双平均工资为每月1500元,孙某平均工资为每月3000元。孙某的父母均未满60周岁。孙某之女孙某蕊于X年X月X日出生,孙某琪于X年X月X日出生,孙某所驾车辆经评估车损为x元,评估费2600元,高速施救费x元。张某甲所驾的宏达公司车辆花费高速施救费3000元,维修费x元。原审另查明,宏达公司为其车辆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宏达公司要求将赔偿款直接支付与孙某。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与张某甲应当以其二人在案涉事故中所负责任互为赔偿。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当赔偿孙某各项损失的30%。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的70%。张某甲所驾车辆的车主为宏达公司,则张某甲与宏达公司对孙某所受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宏达公司参加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其主张某保险人直接赔付孙某,则保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直接向孙某赔付为宜。孙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x.56元。护某按其护某人月工资1500元计算40天共计2000元。误某按孙某平均工资每月30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九个半月,共计x元。住院伙食费及营养费以每天10元计算各计4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伤残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的30%为标准计算20年共计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6元。因孙某父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某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孙某持有车损相关票据,应视为其为事故支出的相关费用,经确认为x元,评估费为2600元。司法鉴定费为700元。根据孙某的伤情及所负事故责任,酌定其精神抚慰金为x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x.16元。综上,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x元,伤残补助金中的x元,车损2000元,合计x元。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医疗费余额x.56元,护某2000元,误某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二被抚养人生活费x.6元,车损余额x元,合计x.16元的30%,即x.55元。根据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条款,评估费260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合计3300元的30%应由宏达公司、张某甲负担。孙某主张某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宏达公司反诉主张某财产损失为:高速施救费3000元、维修费x元合计x元,因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就上述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x元。其所主张某其余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述款项折抵后,孙某需向宏达公司支付3955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交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款x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款x.55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孙某向被告张某甲赔偿财产损失3955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反诉费180元,合计6080元,由孙某承担4256元,被告张某甲、宏达公司承担1824元。

孙某上诉称:1、原审判决计算伤残赔偿金有误,应当按照40%比例计算20年共计x元;2、误某、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3、对方肇事车辆系拖挂车,主车和拖车同时参加交强险,故伤残赔偿限额应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为x元,财产赔偿限额应为400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伤残补助金限额内先行赔付;5、上诉人一方高速施救费未判决赔偿;6、精神抚慰金应支持x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各被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7元。

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辩称:1、原审判决确定答辩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原审法院系依据孙某的诉求作出判决,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孙某的上诉理由实质是随意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孙某的伤残等级评定系两处8级,一处9级,按照相关标准,最高应按7级至8级中间计算,但不应升格为7级,原审按照30%的比例计算并无不当;3、二审法院应该在商业险中扣除免赔率中的5%,因案中投保车辆未购买不计免赔率;4、孙某对原审判决的各项赔偿计算金额无异议,二审法院不应予以更改;5、原审判令张某甲承担精神损失费,张某甲未提出上诉,故不应该判由答辩人承担该费用。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张某甲未发表答辩意见。

宏达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孙某应获赔的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孙某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七级伤残,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其伤残等级确定,即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的40%为标准计算20年共计x元。孙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次,原审证据显示,张某甲所驾肇事车辆主车与挂车分别投有交强险,故孙某主张某残赔偿限额应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为x元,财产赔偿限额应为4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第三,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某、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某,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孙某主张某误某、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原审确定的孙某各项损失数额,其医疗费为x.56元,故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x元赔偿责任。其伤残赔偿金为x元,误某x元,护某2000元,交通费为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6元,精神抚慰金x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x.6元。故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x.6元赔偿责任。第四,关于孙某所受车损x元,应由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第五,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之外的医疗费x.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各计400元,车损x元,以上合计x.56元,由张某甲、宏达公司按照案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x.87元。另因事故车辆在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还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特别险,所以人民财险武陟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扣除5%免赔率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x.23元,剩余5%计1516.64元由张某甲、宏达公司赔付与孙某。第六,孙某所支出的评估费260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高速施救费x元,共计x元。由张某甲、宏达公司按照案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6390元。第七,原审法院依法行使裁量权,确定孙某精神抚慰金为x元并无不当,孙某上诉称该项损失应按x元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款x.6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款x.23元;

三、张某甲、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06.64元;

四、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张某甲、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0元,由孙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张某甲、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志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