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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男,48岁。

被告人唐某甲,男,2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11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2009年7月18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1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并评定伤残等级,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因宅基地所有权问题与本村村民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唐某甲和唐××二人发生争吵、撕打,撕打中被告人唐某甲将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唐××的鼻部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诉称,被告人与原告人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被告人用铁锤将原告人鼻骨、鼻突骨砸伤已构成轻伤。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故请求判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x元。

其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治疗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开支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被告人唐某甲对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称,其辩称没有持铁锤,而是撕打中用手将原告人打伤,原告人及家人持械致其轻微伤,也有一定过错。表示对原告人的合理开支愿意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的母亲殷××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之妻张××因对位于潢川县X乡X街上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发生争吵、撕打,后被人劝开。3月27日下午1点多钟,被告人唐某甲与其母亲殷××到唐××盖房子地点制止唐××家人施工并质问唐××为什么打其母亲,二人发生争吵,进而撕打,撕打中被告人唐某甲用拳头将唐××的鼻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唐××的损伤为轻伤。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申请对其伤情重新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经本院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唐××鼻骨左侧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事实存在,构成轻伤;伤残等级无法认定。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受伤后,先后在当地诊所、潢川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医院、信阳市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54医院门诊治疗。提交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票据146张、金额8593.46元。其中唐××本人医疗费1611.34元、其妻张××、女儿唐某医疗费134.12元;县、市两级公安法医鉴定费、打印费、保安公司收费565元;信阳住宿费320元、无地址及郑州住宿费300元;重新鉴定检查费245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5175.46元。其余为各种车票。其中合理性支出为唐××医疗费1611.34元;法医鉴定、打印费等565元;信阳就诊住宿费320元、郑州住宿费80元;交通费(上油岗乡至潢川往还2人×10元×7;潢川至信阳往还2人×30元×7;信阳至郑州往还2人×100元×2)960元,合计3536.34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我先用手照着唐××的脸上打一巴掌,唐××就用事先准备的锤子照着我的头上砸,我先用左胳膊去挡,锤子砸在了我的左胳膊上,唐××再次砸我,第二锤子一下子砸到了我的头顶处,将我的头顶砸伤,我头上挨一锤子之后,我用手将唐××手里的锤子夺掉扔在地上,唐××后来从地上又将锤子拾起后又朝着我的腰部砸,这个时候,唐××的两个女儿看我跟唐××打了起来,就每个人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跑到我身边,举着刀照着我的头上就砍,唐××二女儿手里拿的菜刀举起来砍在了我的头上,三女儿用菜刀砍在了我的后背上,唐××的两个女儿每人砍了我一刀后,唐××又从他二女儿手里接过刀照着我的身上又砍了一刀,砍在我身体哪个部位,我忘记了。我始终用拳头还手,我用拳头打在唐××的前胸、脸部、头部。

2、被害人唐××的陈述:2009年3月27日下午13时许,我从家出来去上课,唐某甲骑摩托车带着殷×与我迎面走,到我宅基地唐某甲母子下车后,问我为何要打他妈我还没说完唐某甲就对我鼻子打一拳,接着唐某甲对我脸打几拳,我就与唐某甲对打起来,过一会,我不知我妻子和我女唐某何时到我身边,我随手她们手里夺下一把菜刀,就去砍唐某甲。唐某甲弯腰拿石头砸我,我去追唐某甲,他转过来扔一块石头砸着我后背,弹着我的后脑勺,当时将我弹晕过去了。后来发生啥事我不清楚了,我醒来后,我看见唐某甲手里有把锤,我手里拿一把菜刀,没有再打了,后来派出所工作人员来了。

3、证人张××的证言:2009年3月27日下午1点多钟,俺丈夫唐××要去学校上课,唐某甲就过去拦住了他,对他说:你别走,我要跟你说个事。唐某甲接着上去照着俺丈夫身上就打,打了一会儿,唐某甲弯腰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朝着俺丈夫头上砸,结果将俺丈夫砸晕倒,我要上前时,唐某甲的母亲跟我打了起来,俺女儿见其父亲被唐某甲打倒后,就拿着一把菜刀照着唐某甲身上砍,唐某甲将俺女儿手里的刀夺下来,又将俺女儿打晕,我跟唐某甲的母亲打,我俩都打坏了,当时都睡在地上。(唐某手里的菜刀)她是用来砍腊条用的,是俺家的。我后来从地上拿了一把锤子,目的是为了自卫,没有用来打人。

4证人唐某乙证言:2009年3月27日下午,我和俺母亲正和唐某甲争辩在宅基地盖房子的事时,俺爸可能是从屋子出来,唐某甲就对俺爸说:××,你站住!俺爸站住之后,唐某甲就走过去,我听见他们说什么赌咒之类的话,随后他们两个人就打了起来,我当时正在用一把菜刀砍树楔子,见唐某甲跟俺父亲殴打并且将俺父亲脸上打的直流血,我就赶紧拿着砍树楔子的菜刀朝着唐某甲跟前跑,却被唐某甲的母亲给拦住了,她用手照着我的脸上扇了两巴掌,打在我的左耳部,俺母亲见状就同殷×相互撕打起来。我又拿着菜刀跑向唐某甲跟前,手里的刀还没举起来,就被俺父亲唐××接了过去,俺父亲拿着菜刀照着唐某甲身上砍,唐某甲吓的赶紧跑,俺父亲就撵,唐某甲从地上拾起了一块石头块子照着俺父亲身上就仍了过去,石头正好砸在俺爸的头上,俺父亲的头被砸了一个包,鼻骨也被砸伤了,我就用手撕唐某甲的衣服,我没有撕到唐某甲衣服,唐某甲回手照着我的左耳朵处打了两巴掌,我被打晕了倒地了,唐某甲的母亲也倒在地上睡着。

5、证人殷××的证言:2009年3月27日下午1点钟左右,我儿子唐某甲骑摩托车给我带着到唐××盖房子的宅基地跟前,唐某甲对唐××说:俺妈做手术刀口还没愈合,你们为啥还要打她我也没有听唐××说什么,他俩就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打了一会儿,唐××的两个女儿,跑了过来,每个人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唐××就对着他的两个女儿喊道:砍死他,砍死他。这个时候,唐××的妻子也从一边拿出一把锤子跑到俺儿子跟前,将锤子递给唐××,唐××接过锤子就照着俺儿子唐某甲身上砸,砸中了俺儿子的头部、背部,同时,唐××的三女唐某,二女赵某也举刀砍俺儿子的头部、背部及手臂等处。俺儿子见到她们几个人一齐过来打我,就过来帮忙,这时唐××就用膝盖顶俺儿子的裆部,俺儿被顶疼了,便伸手照着唐××的鼻子砸了一拳,将唐××的鼻子砸开了,我看见唐××的鼻子挨了后在流血,唐××的妻子及其两个女儿见唐××的鼻子被打开了,就一齐过来打我,将我打倒在地上,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冯×的证言:2009年3月27日下午吃过中午饭,我正在唐××的宅基地上支模板,这个时候,有一个二十多岁的青年骑着摩托车带着一个年纪大的女的来了,他在宅基地找到唐××后,将他叫到一边,接着他俩就打了起来。接着唐××的妻子同那位年纪大的妇女二人也打了起来。唐××的两个女儿也接着跑到唐××面前帮其父亲打那个青年,我只看到这个情况,具体怎么打的,我说不上来。

7、证人徐×的证言:2009年3月27日13时许,我正在帮唐××盖房子支壳子,我亲家唐××对我说:去上课。这时,我看见一个30岁左右、胖胖的年青人将唐××喊住,我看见他们争吵几句就互相打了起来,双方手里都没有拿东西,我看见我亲家唐××的鼻子被那年青人打冒血了。唐××的二女儿赵某和三女儿唐某看见自己的父亲被打了,赵某从工地上拿了一把锤子,唐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去打那年青人,赵某手里锤子和唐某手里菜刀被那个年青人夺过去了。我亲家唐××当时被那年青人打倒在地上,那年青人有没有打赵某和唐某,我没有看清。

8、证人赵某某证言:唐××是我的舅舅,以前上学时,我一直住在他家里,所以别人都以为我是他的女儿。2009年3月27日吃过中午饭,唐××从屋里出来准备去上课,被唐某甲看见了,唐某甲就对唐××说:你过来,我跟你说个事!唐某甲说着话就迎着唐××走过来,他们走到一起时,我听见唐某甲跟唐××说什么赌咒之类的话,接着就看见他们打了起来。他们撕打一会儿后,唐××的鼻子出血了,唐某强见唐某甲将其父亲鼻子打开后,就拿着砍腊条的刀跑了过去,唐某强跑过去后举刀要砍唐某甲时,俺舅便将刀接了过去,他拿起刀要砍唐某甲时,唐某甲就往一边跑,俺舅去撵时,唐某甲弯腰从地上拾起了一块石头,照着俺舅头上砸去,那块石块正好砸在俺舅的鼻子上,俺舅的鼻子再一次受了伤,见俺大舅受了伤,俺大妗张××手里拿着一把钉锤去撵唐某甲时,唐某甲伸手将锤子抢了过来,举起锤子照着俺舅身上就砸,唐某甲的母亲跟着就和俺大妗两个女的打了起来,唐某和唐××跟唐某甲打了起来,唐某甲将俺舅打倒在地上。唐某就是用手撕打唐某甲,俺舅拿刀砍唐某甲,砍到唐某甲身上哪个部位,我没看见。

9、鉴定结论: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复核鉴定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唐××鼻骨左侧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事实存在,构成轻伤;伤残等级无法认定。

10、书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提交的票据在卷。

11、书证:唐某甲,男,出生日期。

12、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甲于2009年7月11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2009年7月18日移交潢川县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在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不寻求合法解决途径,却与原告人发生争吵、撕打,撕打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原告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伤害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情况由被告人唐某甲进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和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于法无据,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经济损失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亚东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刘海泉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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