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新庆),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解放大道华侨商场附近帮他人卖给苏某某(另案处理)手写普通版假发票99份。2009年11月6日,张某某欲再次帮他人卖给苏某某手写普通版假发票100份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住。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物证票本、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均在卷可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核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部分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鹏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新玲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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