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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时间:2000-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鹿刑初字第114号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00年3月19日被鹿邑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鹿邑县公安局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起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某某自2000年元月以来为牟取利益,开始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又刻了多枚公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戚某某辩解称:我卖的证件是替别人销售,我也不会刻章,是拿钱让别人弄的,我不知道是违法,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元月以来,被告人戚某某为牟取利益,开始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先在商水县某地以50元的价格购得一枚“郸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章,然后又在商水县蒋桥刻了“郸城县人民政府婚姻管理专用章”、“河南省鹿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专用章”两枚、“河南省郸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专用章”、“周口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专用章”、“周口地区计划生育处”章、“郸城县流动人口办公室”章。之后被告人戚某某又在蒋桥购买了“未婚证”、“离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数百册,加盖相关印章后出售,其中在2000年3月中旬卖给鹿邑县X镇民政所“离婚证”50余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100册,得款250元,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某被鹿邑县公安局抓获时,当场从其背包内搜出尚未售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00本、“离婚证”43本、“未婚证”90余本和假印章8枚以及赃车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特征、红色、富雅达牌,发动机号(略),车架号(略)。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戚某某在公安局及庭审中供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段某甲证言,提取笔录书证以及物证、照片、鹿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且数量之多,危害之大,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戚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9日起至2004年3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戚某某作案工具富雅达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金玺

审判员孙立成

审判员刘某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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