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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某某、眭××、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谷××。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眭××。

被告眭××。

被告陈××。

原告×某(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眭××、陈××、××某某(以下简称广州路邦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前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谷××某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眭××、陈××某本院公某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06年2月1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前身××某某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x型某智能沥青洒布车设备一套,总价款62万元。并约定需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40万元。余款在一个月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还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起诉一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并验收合格后由被告使用,被告分两次支付50万元货款后,尚欠12万元迟迟不付。按《合同》第十条约定,“货物所有权自需方付清货款时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供方所有。”因此,该洒布车的所有权因被告至今未付清款项仍属于原告所有。然而,广州路邦沥青混合料有限公某未经所有权人原告的同意,非法将该洒布车占为已有,且经原告明确主张权利后,仍不同意返还车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和所有权,应负返还车辆及连带支付欠款和赔偿责任。第二、第三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在公某吊销营业执照某至今未进行任何清算,且一直逃避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支付赔偿责任。综上某述,被告违反约定,既不支付货款,赔偿损失,也不返还洒布车,且私下互相串通损害原告的合同权利及财产所有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支付原告欠款12万元;赔偿原告损失x元,合计x元,第二、三、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赔偿责任。2、确认本案x型某智能沥青洒由车设备一套的所有权仍属原告。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在诉讼期间,原告与广州路邦公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开庭前撤回对广州路邦公某的起诉。

被告××某某、眭××、陈××某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5日,原告×某(供方)与被告广东宏业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某(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x-018,签订地点:广州市。约定:“第一条:产品名称、型某、数量、金额、供货时间:产品型某:x;产品名称:高智能沥青洒布车;单位:台;数量:壹;单价(元):x;总金额(元)x;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含税)。供货时间:2006年3月1日前;需方法人组织机械代码:(略)-X。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按交通部颁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内,供方承担因非需方原因造成的技术或质量瑕疵导致使用故障的质量三包无偿服务。因需方原因造成的质量故障,供方承担技术维修有偿服务。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双方当面交接货物,并签署交接收文件。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需方自提或供方代办公某运输到达需方指定地址费用另议。第六条:包装标准:整车裸装,散件木箱包装。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交通部门颁相关技术标准验收,整车底盘和外观质量在双方交接货时以书面材料提出异议;设备使用质量在供方派人指导调试后以书面材料提出异议。第八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随车文件中清单双方当面点验收。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支付¥x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至供方帐户合同开始生效,当车辆合法入户及车辆在需方收货后壹月内调试使用达到与合同附件标明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要求一致时为验收架桥,需方三日内付清余款。第十条:货物所有权自需方付清货款时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货物仍属于供方所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起诉方法人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设备的调试和售后服务:需方设备使用前,以传真方式通知供方调试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和培训需方操作人员,供方免费调试设备和培训人员时间为染天,设备有故障时,供方收到需方电传要求后派人24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解决问题(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第十四条、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割部份。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供方保证需方所购车辆合法入户,保证车辆实际使用时的性能和技术要求达到与合同附件说明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要求一致。否则需方可退货,供方应无条件退款。需方在收到车辆壹个月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让车辆实际使用而延误验收时,需方应在壹个月期满后三日内将车辆欠付款付给供方。”2006年2月28日,原告将x型某青洒布车壹辆通过公某运输的方式发送给被告。2006年3月2日被告收货并在×某公某运输产品签收单上某盖公某。被告广东宏业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某共计向原告×某支付货款x元。因被告广东宏业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某未及时支付余款x元,2007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被告逾期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眭××、陈××某被告公某股东,实物出资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属虚假出资,应连带承担支付货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赔偿损失x元。原告认为广州路邦沥青混合料有限公某未经所有权人即原告的同意,非法将该洒布车占为已有,且经原告明确主张权利后,仍不同意返还车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和所有权,应负返还车辆及连带支付欠款和赔偿责任,后因广州路邦公某举证证实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在该处,而在他人手上,故此,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路邦公某的起诉,本院亦予以准许。

另查明,被告××某某成立于2005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眭××某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陈××某资400万,占注册资本的40%。公某法定代表人眭××。现该公某已停止经营,且自2007年起便未进行年检,亦未履行申请清算、解散的程序。因被告××某某未接受2007年度检验,2009年1月6日,被告××某某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某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某某工商登记资料、××某某工商登记资料、产品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清单、产品签收单、欠款情况及进帐单、企业催款函、利息及违约金清单、照某、电话录音、电话费缴费单、企业登记信息表、工商登记管理资料、调查笔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某某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被告××某某收货后逾期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违约,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支付原告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某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某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某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某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某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某股东滥用公某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某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某已经停止经营,甚至连工商年检也多年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某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某债权人利益,适用公某人格否认制度。而且被告眭××、陈××某为公某股东未举证证明公某应清算时的资产状况及流向或者被认定未滥用公某人格,故被告眭××、陈××某与公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逾期未偿还货款,应当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广州路邦公某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中广州路邦公某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应支付原告×某货款x元。

二、被告××某某应支付原告×某利息损失x元。

三、上某、二项合计x元,限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对此,被告眭××、陈××某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某某、眭××、陈××某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某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某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二十条公某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某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某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某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某债权人的利益。

公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某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某股东滥用公某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某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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