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机关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租用两辆货车到焦作市化三厂内购买废铁,采用遥控器操纵安有传感装置的地磅,使实际称重变轻的方法,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废铁8.75吨,价值x.5元。

2、2008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诈骗王某乙废铁8.76吨,价值x.8元。

3、2008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已判刑)租用三辆货车到焦作市化三厂购买废铁,由王某甲操纵遥控器,采用同样的方法诈骗王某定废铁13.17吨,价值x.1元。

4、2008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租用三辆货车到焦作市化三厂购买废铁,由王某甲操纵遥控器,采用同样的方法诈骗时,被王某乙发现,李某某、王某甲二人被当场抓获。

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4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第四起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与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诈骗废铁时间、吨数等情节相吻合;证人李某某、王某甲、张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使用遥控器的照片,辨认笔录,同案犯已被判刑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第四起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宋秀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毋帅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