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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俊波,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刚,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天行建商务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新蛋公司)诉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食用菌技术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俊波、李剑刚,被告食用菌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蛋公司诉称:新蛋公司是中国新蛋网www.x.com.cn的创办者,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域名“x.com.cn”,并于2003年取得了“x新蛋”的商标专有权。最近新蛋公司发现域名“x.cn”被食用菌技术公司于2003年抢注,而且令新蛋公司气愤的是,在网络地址栏中输入www.x.cn,进入的竟是一家经营性玩具的网站“九九玩具网”,这极大地损害了新蛋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新蛋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食用菌技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理由是:

1、新蛋公司对域名“www.x.com.cn”和注册商标“x新蛋”拥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

2、新蛋公司通过在网站、杂志上发布广告等形式,持续宣传其注册商标“x新蛋”,投入了几百万元人民币的广告费用,现“x新蛋”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中国新蛋网自成立以来在中国已实现了4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注册用户近69万名,网站页面访问量达到1.1亿余次。在x搜索引擎中输入“上海新蛋”“中国新蛋”,分别搜索到1,104,000和2,370,000篇网页。因此,“x新蛋”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食用菌技术公司将新蛋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新蛋公司的客户是凭“x”确认新蛋公司及其产品。在互联网上,他们也会试图通过“x”搜索新蛋公司并与其取得联络。但新蛋公司的客户输入“x.cn”之后,进入的却是一个经营成人用品和性玩具的网站,食用菌技术公司的行为不仅使新蛋公司不能注册“x.cn”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了新蛋公司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

3、新蛋公司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域名“x.com.cn”,因此食用菌技术公司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即“x”不享有正当权益。食用菌技术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植食用菌,销售灵芝孢籽粉,与“x”没有任何关系。进入名为“九九玩具网”的经营性玩具的网站,在网站上也未就“x”的含义作出任何解释,在页面上也没有出现过任何与”x”有关的内容。因此,食用菌技术公司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首先,食用菌技术公司系为商业目的将新蛋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一个经营性玩具的网站,使网络用户误以为原告也在线销售性玩具。其次,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x.cn”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阻止了新蛋公司注册该域名。再次,食用菌技术公司申请“x.cn”域名的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而新蛋公司“x新蛋”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3年3月14日。即食用菌技术公司在新蛋公司“x新蛋”商标公示后三天,抢注了域名“x.cn”。最后,根据《x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2003年3月17日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正式受理CN二级域名注册申请的第一天,食用菌技术公司在当天申请了多个不同的CN二级域名,并且这些域名至今仍未被使用,上述事实说明食用菌技术公司明显有抢注域名的恶意。

综上所述,食用菌技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域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依照《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食用菌技术公司:1、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域名“x.cn”;2、将“x.cn”域名的注册转让给新蛋公司;3、在《中国青年报》和新浪网的首页上公开向新蛋公司赔礼道歉;4、赔偿新蛋公司因本案造成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共计50万元。

被告食用菌技术公司辩称:一、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涉案域名的时间为2003年3月25日,距新蛋公司起诉时间已远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新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二、新蛋公司并不享有与涉案域名主体识别部分“x”相关的在先法定权利。1、新蛋公司所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并不存在,更谈不上合法有效。首先,新蛋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1年11月16日,在2000年其不可能作为注册人注册x.com.cn域名,x.com.cn域名的初始注册人并非新蛋公司。而且,经查询,新蛋公司并非x.com.cn域名及网站的所有者,所以其主张保护的民事权益并不存在。其次,新蛋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显示,其商标具有识别性特征的部分是“‘三个椭圆球体’加‘变形体后的新蛋中文文字’加‘变形的x英文字母’组合”。故“x”文字并非新蛋公司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不能仅因商标图样中包含了该元素就主张对该元素享有独占性权利。而且,食用菌技术公司在cn域名开放注册之初的2003年3月25日就合法注册了涉案域名,而新蛋公司获准商标注册的时间为2003年6月14日,即其在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涉案域名时并未取得商标权。再次,在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域名之前,新蛋公司与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都没有取得任何知名度。最后,企业字号被作为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如前所述,在域名注册日之前,新蛋公司毫无市场知名度,其不能享有基于“新蛋”的企业名称权,更不能享有“x”的企业名称权。三、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该域名是由于某用菌刚刚生成并从培养基长出时的形态特征酷似一枚新鲜的鸡蛋,外观细腻且有光泽,另外新的鸡蛋也是一种对公司未来美好前景的展望。四、2003年初,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准许社会公众在优先注册期后积极注册.cn二级域名。而食用菌技术公司正是在该通告规定的开放注册日之后注册争议域名的,并无恶意,具体表现在:1、新蛋公司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且其注册商标之日晚于某案域名注册之日;2、涉案两域名有类似部分,但一个是三级域名,一个是二级域名,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且食用菌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与新蛋公司经营的网站经营范围有着巨大差别,故不存在误导网络用户之可能;3、食用菌技术公司从未要约出售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涉案域名;4、被告注册涉案域名后一直准备使用,在网站还未建成时暂时将此域名指向一个公益性的无线电爱好者网站。新蛋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所显示的涉案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并非食用菌技术公司所有,且所指向的网站上并未载明本站的域名为x.cn,也没有任何与x或新蛋之关联或类似的内容。五、新蛋公司要求食用菌技术公司赔礼道歉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新蛋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21日,www.x.com.cn域名获得注册,在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者为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0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1日。2001年11月16日,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计算机配件和外围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化办公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工艺美术品、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商务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和销售以及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本院出具的说明显示,www.x.com.cn域名自注册以来注册人未发生过变化。

1996年10月15日,食用菌技术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植食用菌;销售灵芝孢籽粉等。2003年3月25日,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了“x.cn”域名,所属注册商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1年3月25日。

2003年6月14日,新蛋公司申请注册的“x新蛋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储存器;计算机;便携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6月13日。经新蛋公司在中国商标网上进行查询,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4月1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03年3月14日。就该查询过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2008年11月24日,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情况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x.cn”进入网页,网页名称显示为“x九九玩具”,内容均是性用品的介绍和定购;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网页,网页名称显示为“x九九玩具”,内容与前述网页内容相同。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和第x号公证书。

2009年2月18日,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情况为:通过中国万网查询,“x.cn”域名的注册人为食用菌技术公司,有效期自2003年3月17日至2012年3月17日。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2009年2月25日,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情况为:在x搜索栏内输入“x.cn”,点击搜索后,网页页面显示“你是不是要找‘x.com.cn’”,“共有x项符合x.cn的查询结果”。排序在第一位的查询结果为“中国业余无线电……www.x.cn/x小时前”,排序在第二位的查询结果是“新蛋中国,全球最大的IT数码网上购物商城,……www.x.com.cn”。点击查询结果的第10页和前后其他页,显示的查询结果多次出现“九九成人用品玩具网……www.x.cn/x”;在www.x-x.cn网站中,有一篇关于某上购物的文章,在描述新蛋网时,作者将其网址记载为www.x.cn。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和第X号公证书。

为证明因本案纠纷新蛋公司的合理开支,新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4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开具的发票,金额共计x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蛋公司主张该商标在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x.cn”域名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为此,新蛋公司提交了由其汇总的公司经营状况数据列表和大量的广告发布合同,从合同的签订日期看,这些合同只有少数是在2003年3月之前签订的。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就有关“www.x.cn”指向九九成人用品玩具网问题,食用菌技术公司称其不知情,估计是遭黑客的攻击所致。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食用菌技术公司未提交证明其“估计的情况”可能发生的证据。此外,食用菌技术公司主张,新蛋网的经营者不是新蛋公司,根据其查询,该网站的ICP备案为太文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www.x.com.cn域名注册证书,新蛋公司和食用菌技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本院出具的说明,“x.cn”域名的查询信息,第x号商标注册证,(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和第x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第X号、第X号和第X号公证书,新蛋公司提交的由其汇总的公司经营状况数据列表和广告发布合同,新蛋网ICP备案网上查询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本院对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某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

1、关于某蛋公司是否对“x.com.cn”域名拥有权利

根据现有证据,新蛋公司的成立晚于“x.com.cn”域名获得注册,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在民事主体获得权利能力之前由他人通过合法途径为其预先设立相关民事权利。在本案中,“x.com.cn”域名获得注册的时间和新蛋公司的成立时间均早于某议的相关行为的实施时间,且食用菌技术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前或本案审理过程中有案外人就“x.com.cn”域名的归属提出异议并由相关机构或司法部门作出裁决,故其以新蛋公司的成立晚于“x.com.cn”域名获得注册为由主张新蛋公司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并不存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新蛋网的ICP备案情况与域名的所有者所证明的情况并无必然联系,食用菌技术公司以ICP备案者与域名所有者不同主张新蛋公司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并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新蛋公司成立后,作为“x.com.cn”域名的所有者,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关于某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003年6月14日,新蛋公司申请注册的“x新蛋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某蛋公司主张该商标在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x.cn”域名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一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依照上述规定,据新蛋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从其成立后到“x新蛋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时,无论是新蛋公司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均不足以证明“x新蛋及图”商标、“新蛋”商标或“x”商标已经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故新蛋公司关于“x新蛋及图”或其相关商标在“x.cn”域名注册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食用菌技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新蛋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第一,新蛋公司对“x.com.cn”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第二,虽然“x.com.cn”与“x.cn”分别为三级和二级域名,但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已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第三,食用菌技术公司在其答辩状中所述其注册“x.cn”域名的理由显然过于某强,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其注册“x.cn”域名之前,其曾经将“新蛋”、“x”或蛋类图形与其公司联系在一起,故食用菌技术公司对“x”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四,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x.cn”域名后,该域名指向九九成人用品玩具网。虽然食用菌技术公司称其对此事不知情,但显然,作为域名的所有者,从技术角度看,食用菌技术公司掌握相关密码,其对域名的使用具有控制权。特别是在2009年2月25日新蛋公司作公证时,“x.cn”域名又指向了www.x.cn,而对此,食用菌技术公司也没有从指向改变的时间、操作者等方面给予合理的解释或提交相关证据;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来看,在食用菌技术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域名设置的指向与其无关的情况下,其应当对域名的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食用菌技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x.cn”域名注册后至新蛋公司起诉前,其实际使用该域名的证据。同时,由于“x.cn”域名指向九九成人用品玩具网,客观上致使网络用户无法准确地对新蛋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范围进行判断,并将其与新蛋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进而损害新蛋公司的商业信誉。因此,应当认定食用菌技术公司对“x.cn”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据此,食用菌技术公司注册“x.cn”域名以及设置域名指向的行为侵犯了新蛋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用菌技术公司在其答辩状中主张新蛋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x.cn”域名归属于某用菌技术公司的法律状态一直持续,且对该域名设置的指向至少在2008年11月24日仍存在,故新蛋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食用菌技术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食用菌技术公司在其答辩状中关于某未侵害新蛋公司权益的其他抗辩理由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新蛋公司的“x新蛋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为2003年6月14日,其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应从该时间起算。由于某时间晚于某用菌技术公司注册“x.cn”域名的时间,故其据此主张食用菌技术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某用菌技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新蛋公司提出的关于“x.cn”域名由新蛋公司使用的诉讼请求于某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某蛋公司除了公证费发票之外,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明其合理开支的证据,故本院将依据现有证据并考虑新蛋公司为本案诉讼的实际支出情况对新蛋公司提出的赔偿其合理开支部分予以酌定。鉴于某礼道歉不应作为对于某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故本院对新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cn”域名由原告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

二、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元(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王kf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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