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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7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1日21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X乡境内x+718M处,与未在人行道内步行的薛XX发生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薛XX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在事故处理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XX的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和解协议书及履行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纵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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