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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6日,原、被告通过其它途径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至今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鲍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6日,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19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尚不满二十二周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婚姻无效纠纷,原告至起诉之日止尚不满二十二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属无效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自作出结婚登记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负担。

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审判长方保利

助理审判员叶海宽

人民陪审员姜卫华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秦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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