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芦某某诉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芦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靳某某于1996年元月份结婚,因我们是再婚家庭,当时我有一个女儿4岁半,他有一个儿子5岁半,结婚后虽然矛盾很多,为了孩子能有一个稳定的家,我们也忙着上班,我处处迁就他。后我们所在的工厂先后停产,我公公已经退休,为了生活我四处打工。与靳某某在一起,我感到很沉闷,后我搬到我妈家去住,但靳某某到我妈家去闹,我要求与他离婚。我们结婚时,靳某某有两间房子的宅基地,还有7000多元的外债。在我们结婚十多年里盖起了楼房,拉起了院墙,还有4万多元的存款。我要求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身体不好,家里还有老人。我没有房子,房子是我父亲给我儿子盖的,存款4万元不假,但有1万元是我儿子挣的钱,另1万元是厂子里买断工龄的钱,还有两万元是我父亲每月给我1千元慢慢攒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有一女儿靳某辉,生于1990年8月12日(阴历),被告有一儿子靳某,生于1989年12月12日(阴历)。二人婚前无财产,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原告称婚后有共同财产存款4万元,被告不认可该4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居住的位于娄庄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为靳某名下,房屋在原、被告结婚之前已经盖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余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刘杰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董文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