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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因将单位的货款花掉无钱还账,就将同事王XX的电动车借走,返回时将车子停放在信尧数码港的停车场,并故意不锁车锁,然后将车钥匙还给王XX。被告人许某因为害怕停车场有摄像头,又骗朋友“阳痿”说自己的车子放在信尧数码港停车场没有上锁,让“阳痿”将车子从信尧数码港停车场骑走交到许某手中,后被告人许某又联系李X(另案处理)和其一起将车子骑到五龙口温泉度假村附近卖掉,卖得赃款5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退还王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退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退,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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