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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5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4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当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丙申请对其伤情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一汽大众”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平路郏县X乡X路口时,与同向行使的郏县X乡X村民刘某丙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刘某丙受伤。被告人李某某见状驾车离开现场。郏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双侧血气胸,肺挫伤,胸椎骨胸髓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驾驶的“一汽大众”牌豫x号轿车车身与刘某丙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车身有接触痕迹。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丙无责任(民事赔偿问题已经本院调解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到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姜某某、刘某甲、姚某某、高某乙人的证言,并有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证明,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郏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郏(公)鉴(痕)字[2009]X号车辆痕迹鉴定书及相关照片,郏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郏)公(法)鉴(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X线检查报告单、SCT检查报告单以及伤情照片,平顶山广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出具的平广天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某利

审判员王培娜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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