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甲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甲,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42岁,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3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36岁,汉族。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起诉到卧龙区人民法院,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朱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南阳市宛城区石化公司家属院。本案应由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5月13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09)宛龙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某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2009年9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委托代理胡某乙、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生意上的供、需双方,2006年下半年以来,原告给被告供货三次,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于2009年1月22日立下字据,同意以自驾车牌为豫x号桑塔纳一辆作抵,保证元月23日还款提车,但至今未还。2006年农历9月至2008年7月下半年被告先后两次邀请原告去深圳、唐河为其拉油和塑料纸共计53.16吨,被告承诺每吨100元给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5316元,但被告至今也未还。被告欠原告代付司机田埂塑料纸运费400元,故请求: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316元;3、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运费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原发生的业务已结算清楚。由双方存在持有合法欠条或借条为依据。本案中的欠条是原告胁迫被告书写的。因此无效,从非法扣车案中的询问笔录与原告陈述不符,进一步证明了欠条的违法性和不真实性。其它诉请如劳务费、运费无任何依据,故对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欠款。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欠条。证明欠款的事实。

被告针对其辩称提供如下是证据:

1、凭条。证明原告非法扣车的事实。

2、2009年3月3日询问原告笔录。证明被告欠款与欠条数额不符。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书写欠条日期是发生扣车胁迫所写。是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欠条下方是原告单方行为,违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1、无异议。2、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与欠条并不矛盾,笔录中计算的欠货款x元加上运费4000元。一共是x元,零头不要,所以欠x元。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原告所举证据欠条一份,是被告亲自书写,欠条下方所写数据是原告所写,对被告所写的欠条及内容格式规范,字迹清晰流畅,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所举证据1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笔录虽不够完整,但对方当事人对笔录本身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有生意业务来往,2009年1月22日朱某某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送胡某甲等人回家后,胡某甲及家人与朱某某为业务账目问题发生争执。朱某某写一欠条:今欠胡某甲油款壹万玖千元(x)元整.朱某某.2009年1月22日.胡某甲向朱某某写一凭据:今有朱某某车一辆暂存扣胡某甲处,2009年元月X号款还,车走元月X号来取。朱某某在取得车辆留存凭证后留下豫x号桑塔纳轿车后离开,欠款未还。原告诉讼,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欠条系朱某某所写,虽未写明何时偿还,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主张权利,现原告主张其权利,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应从2009年3月13日人民法院受理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称受胁迫所写,未向本院提供受胁迫的事实及证据。也未阐述受胁迫的言行及场景。故胁迫之说,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的2、3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应予驳回,待证据取得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某某支付给原告胡某甲货款x元,利息自200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某昌

审判员吴迅雨

审判员李义田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