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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10月10日,在本市X街飞宇网吧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郭XX现金9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侦查人员分别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的记录,和有关书证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文贵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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