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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文杰,河南诤研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9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师某某,河南圣煜律师某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潘某,系被告人亲戚。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莉、高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曹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文杰、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师某某、诉讼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于2008年7月27日将村民曹某某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原告人诉称,1、要求被告人潘某某赔偿医疗费x.08元、误工费x.4元、护理费10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2148元、住宿费4244元、鉴定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2元,共计x.88元。2、对原告人继续治疗费用保留诉权。原告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愿意合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告人系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民收入标准计算,且原告人没经医生准许,私自到外地就诊,其费用被告人不应承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街村幼儿园门口,与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街X村民曹某某发生争执,潘某某将曹某某的右眼打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原告人曹某某受伤后在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疗花费3412.24元,经焦作诚君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两个十级伤残。鉴定费500元。在审理中,被告人潘某某家属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曹某某陈述了被被告人潘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证人曹某巧、曹某战、倪三、温菊花证明看到潘某某殴打曹某某的事实经过。证人方东晓、于月琴、范钧、张长征、范慧敏、范学勤证明双方发生争执及打架的事实经过;证人曹某仙、曹某证明看到曹某某被殴打及眼部受伤的事实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伤残鉴定结论、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被害人及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西街村证明曹某某收入的材料、被告人年龄证明在卷为证。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人曹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在城区,其收入不是以农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以城镇居民对待,其赔偿亦应以城镇居民收入计算。原告人曹某某在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经医院医生准许,擅自到其他医院就诊,所花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应当自负。被告人辩护人对此的辩护观点成立,应予支持。曹某某的误工费按赔偿标准应为3624元(100天×x元÷365天)、伤残赔偿金x.4元(x元×20年×12%)、被抚养人生活费x.92元(女儿3年×8827元×12%÷2人+父亲16年×8827元×12%÷2人+母亲17年×8827元×12%÷2人)、护理费362.4元(10天×1人×x元÷365天)、营养费100元(10天×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10天)、医疗费3412.24元、鉴定费500元。被告人潘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潘某某应赔偿原告人曹某某医疗费3412.24元、误工费3624元、护理费3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0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92元,共计x.96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定华

审判员李来保

审判员杜彦萍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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