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原告宋某,女,1944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40年8月出生。

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7月1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牧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生活几十年,感情尚好,生育有子女四人均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按说原告应享受家庭生活的快乐和亲情,安度晚年。但没有想到进入晚年后,被告对原告从生活上和感情上进行折磨刁难。原告现在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经济收入来源,生活上也需要相互照顾、相互帮助,被告却连基本生活费也不给支付,被告是一个退休职工,每月有1400元的退休工资,原告没有得到一分钱,原告十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并把电接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生活中她不做饭、不洗衣服,打扫卫生都是我干,她不照顾我,2010年5月16日,老大来家专门和解我与原告的关系,最后说定我和原告分开吃,老大、老三每月都按照150元支付给她生活费,老二负责她的米、面。但是,我和她分开的目的是给她一种压力,想让她回来改掉生活中的不良恶习。我每月25、X号都给孩子们打电话,让孩子们劝说她回来一块吃,可是给台阶她也不下。她出租地每年收入300元,村里占地补助54元,粮食、化某、种子补助500元,六十岁以上老人村里补助240元,儿子每人每年另给200元,都是她自己花。孩子们特别是老大是个大孝子,也会照顾好被告的。

根据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及接通用电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把电线剪断了,不让原告用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表示,对证据村委会证明,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四人,均已成家。2010年7月份,因生活琐事双方分开居住。其长子、三子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次子负责供给粮食。村委会每年补助240元。原告有一亩多耕地出租。被告每月收入14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原告不同意适当做家务,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所谓相互扶助是指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仍何一方都不应该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而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夫妻一方没有能力实现基本生活需要时,对方拒绝履行扶助义务的,可以主张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原、被告均已达退休年龄,更应当共同生活相互帮助,相互体贴,共度晚年,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显然不妥,且原告由子女及所在集体组织提供生活费用,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缺乏法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切断电源,侵犯了原告的生活权利,应当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杨某为原告接通切断电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继伟

审判员:张颜民

审判员:李九重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童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