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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南协兴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艳丽,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协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河南协兴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兴纺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年7月16日向被告协兴纺织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1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艳丽,被告协兴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03年7月26日,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在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贷款x元,至2004年7月26日到期,利率为月息6.6375‰。贷款到期后,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70元,将利息清止2004年11月1日。2006年11月1日,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其的分支机构。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协兴公司辩称,经核实其公司帐目上仅欠原告x元。

原告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03年7月26日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各1份,证明2003年7月26日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在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x元,2004年7月26日到期,月息6.6375‰。

2、2004年7月25日展期还款协议书1份,证明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又申请展期至2005年7月26日,展期月息8.235‰。

3、2007年7月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07年7月11日就本案借款对被告协兴纺织公司进行催收。

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协兴纺织公司相关资料7张,证明协兴纺织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5、2006年11月1日豫银监复[2006]X号批复1份,证明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

被告协兴纺织公司质证后,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根据其公司帐目显示仅欠原告x元。

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协兴纺织公司豫新夏审字[2008]第X号审计报告书1份,该报告显示“短期借款轵城信用社x(未函证)”,以此证明仅欠原告x元。原告质证后认为该审计报告系被告公司内部帐目,且未与其单位进行核对,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且该证据系被告公司内部帐目,不具有对外约束效力,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3年7月26日,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在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贷款x元,贷款利率为月息6.6375‰,贷款期限至2004年7月26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3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又申请展期至2005年7月26日,展期利率为月息8.235‰。展期到期后,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元,并将利息清至2004年11月1日。2007年7月11日,原告曾向被告催收贷款,未果。另查明:2006年11月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核准原告成立,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原告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所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

本院认为:因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已与原告合并,合并以后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其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原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由信用联社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向原告分支机构借款,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展期还款协议书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兴纺织公司归还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协兴纺织公司辩称其公司帐目显示仅欠原告借款x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供本公司的审计报告予以证明,但该证据系其公司内部帐目,不具有对外约束力,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协兴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及利息(自2004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8.235‰计算至2005年7月26日,自2005年7月2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x元(系缓交),由被告河南协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素娟

审判员胡向东

审判员聂建平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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