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胡××诉刘××、胡××、胡××、胡××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镇X村X组。系刘××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镇X村X组。系刘××次子。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富功,河南省偃师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巷X号,现住胡××家。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镇X村X组,系刘××三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镇X村,系刘××长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胡××之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村,系刘××次女。

委托代理人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镇X村X组。

上诉人胡××、胡××因与被上诉人刘××、胡××、胡××、胡××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偃师人民法院(2009)偃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胡××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功,被上诉人刘××、胡××、胡××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胡××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生育三男二女,长子胡××,次子胡××,三子胡××,长女胡××,次女胡××,都已成家立业。原告丈夫于1994年病故,原告于1996年7月再婚。2007年7月5日原告患糖尿病,胰腺炎,胆结石入住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10天,医疗费7786.39元。2008年5月11日再次入住该院,住院1天医疗费236.10元。2008年底其再婚丈夫病故。原告改嫁前居住在老家和次子胡××同居一宅院,回来后因居住和胡××发生纠纷,暂在胡××和胡××家轮流居住。后其在本村卫生院继续治疗医疗费900元,以上医疗费用共计8922.49元。原告有病住院期间胡××和两个女儿轮流照料护理,二被告不管不问,原告无奈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口粮地0.63亩,由三个儿子平均耕种。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病历、医疗费收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资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身患多种疾病,年迈体弱,现子女均各自成家分居生活,现原告患病住院期二被告对老人不予照料,其做法是错误的。对原告所称住院医疗费8922.49元,5个子女应平均负担。3个儿子平均耕种原告口粮地,应平均承担原告的口粮,根据实际需要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小麦50公斤、玉米50公斤为宜。根据2008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支出为每年3044元,5个子女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6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胡××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医疗费1784.49元、生活费600元、小麦50公斤、玉米50公斤、安排原告刘××居室1处。以后每年的5月31日前给付当年生活费600元;6月30日前给付当年小麦50公斤;10月31日前给付当年玉米50公斤。2、被告胡××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医疗费1784.49元;生活费600元,小麦50公斤,玉米50公斤,安排原告刘××居室1处。以后每年的5月31日前给付当年生活费600元;6月30日前给付当年小麦50公斤;10月31日前给付当年玉米50公斤。3、第三人胡××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医疗费1784.49元,生活费600元,小麦50公斤,玉米50公斤,仍保留原告刘××居室1处。以后每年5月31日前给付当年生活费600元;6月30日前给付当年小麦50公斤;10月31日前给付当年玉米50公斤。4、第三人胡××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医疗费1784.49元,生活费600元;以后每年5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生活费600元。5、第三人胡××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医疗费1784.49元,生活费600元;以后每年5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生活费600元。6、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承担50元,被告胡××承担50元。

上诉人胡××、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作为母亲,五个子女都是你的子女,不应该弄虚作假欺骗诉讼,有意无意挑起制造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第二,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太不细心和耐心,过于粗糙。母亲的身份应该是市民,而不是农民,母亲的再婚丈夫是上诉人的继父,还活在人间。母亲住院是铁路医院,而不是第三人民医院,初审法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作的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初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刘××庭审中口头辩称:我虽是洛阳市民,但老伴也年事已高,他顾不了我的医药费用,我现在住小儿子、女儿家,住院的费用也是小儿子和两个女儿拿的钱。

被上诉人胡××庭审中口头辩称:上诉人上诉没有道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胡××庭审中口头辩称:上诉人从未赡养过老人,上诉无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胡××庭审中口头辩称:意见同胡××,胡××意见。

二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外,另查明:刘××其再婚丈夫未病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身患多种疾病,年迈体弱。作为刘××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上诉人胡××、胡××上诉理由,于情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处理上并无不当之处,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胡××、胡××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冬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