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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海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万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海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摩亚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洛阳海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超、张万云和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峻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月25日,我公司与被告萨摩亚公司签订《洛玻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被告海立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包合同生效后,萨摩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我公司代其垫付的洛玻宾馆职工的养老统筹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等合计x.69元和采暖补贴x元、职工购房补贴x.43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04年8月2日,承包合同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现起诉请求:1、被告萨摩亚公司支付拖欠我公司以上费用共计x.12元。由海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此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洛玻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二组:(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组:2002年3月-2003年9月洛玻宾馆职工工资表和银行转帐支票(111份)。

第四组:1、2004年11月20日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关于交纳养老金证明。2、2004年11月20日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关于交纳女工生育保险证明。

第五组:1、2004年11月20日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证明。2、2005年11月4日关于核实确认洛玻宾馆职工交纳医疗保险金情况的函及洛玻宾馆交纳医疗保险金情况。

第六组:1、2004年11月20日洛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证明。2、2004年11月20日洛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证明。3、2004年11月20日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证明。4、失业金、工伤保险、公积金、工会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明细表及法规。

第七组:2004年8月10日债权转让书。

第八组:1、洛玻[2002]X号文件、洛玻[2003]X号文件及2002-2004年度洛玻宾馆职工住户暖气片数及单位分摊金额。2、洛玻宾馆职工购房住房补贴明细及洛政[1995]X号文件、洛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洛玻[2002]X号文件、洛玻[2003]X号文件。

第九组:(2005)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第十组:2002年1月25日海立公司担保书。

被告萨摩亚公司、被告海立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诉求中的六个项目的费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2、交纳“三金”等费用是原告的义务,原告无法证明我公司有此项义务。3、原告诉求数额计算的员工人数有误,起止时间有误。我方已交纳的没有扣除,原告用餐费抵扣的费用没有扣除。4、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其诉讼请求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系劳动争议。应予驳回。5、原告的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我方是履行抗辩权。6、即使我方应交纳合同约定的费用,该费用是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有原告赔偿。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此被告萨摩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2002年1月25日洛玻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

2、2002年1月25日补充协议。

3、2003年6月6日洛玻公司反诉状。

4、(2003)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5、(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6、2004年8月20日洛玻公司起诉状。

7、(2004)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8、(2005)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9、洛劳仲案字[2004]第X号仲裁裁决书。

10、(2005)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11、(2005)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12、洛劳仲案字[2004]第X号仲裁裁决书。

13、2005年5月25日李军等99名洛玻宾馆职工起诉状。

14、(2006)洛民五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为此被告海立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2002年1月25日担保书。

2、(2004)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3、(2005)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4、(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萨摩亚公司、被告海立公司共同反诉称:2002年1月25日,萨摩亚公司(乙方承包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法人资格的洛玻集团新兴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洛玻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由萨摩亚公司承包经营无有效营业执照的洛玻宾馆。由于原告种种根本性违约,致使萨摩亚公司承包经营洛玻宾馆无法正常进行,并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在履行中的先期违约行为,并判决原告赔偿装修及消防工程等部分损失。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正常经营的损失却未判决。原告诉求中的六个项目的费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告诉求数额计算的员工人数有误,起止时间有误。我方已交纳的没有扣除,原告用餐费抵扣的费用没有扣除。我方应交纳合同约定的费用理论标准为x.46元。考虑到原告诉求数额计算的员工人数有误,起止时间有误,我方已交纳的没有扣除,原告用餐费抵扣的费用没有扣除,以及实交数额,实际数额会更少。由于承包经营洛玻宾馆正常经营的损失尚未赔偿,凡是被告与承包经营洛玻宾馆的任何损失,一旦涉诉,诉讼时效即被激活,均可向原告索赔,原告理应赔偿。要求原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x.46元(系原告向被告诉求所谓养老统筹金等费用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该数额以法院确认被告支付所谓养老统筹金等费用的数额为准。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就上述反诉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2002年1月25日洛玻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3、(2005)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4、萨摩亚公司承包洛玻宾馆期间已交养老统筹金等费用的部分数据统计表。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2006)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承包经营合同于2004年8月2日被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解除,诉讼时效从此日开始计算。反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被告提出一旦涉诉,诉讼时效即被激活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承认应支付养老统筹金等费用,又将养老统筹金等费用作为经营洛玻宾馆正常经营的损失,正常经营产生的支出成为经济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的反诉请求数额不明确,如何赔偿,且承包经营合同已约定被告承担养老统筹金等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2006)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02年1月25日,被告萨摩亚公司(乙方承包方)与洛玻集团新兴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洛玻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被告萨摩亚公司承包经营洛玻宾馆;承包合同第八条第10项约定:“乙方接纳并安置宾馆现有在册的员工(以双方确认人数为准),如因一次性内退和不适应人员需要调整时,可以予以调整,但员工总人数不变。在承包期间原则上应每年按照不低于甲方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并承担工资相关费用x%的福利费用。工资相关费用含失业保险金、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公积金、女工生育保险金,工资相关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即第二个月底将上月相关费用缴于新兴公司”。

《承包合同》履行中,萨摩亚公司与新兴公司发生纠纷。2003年5月,被告萨摩亚公司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洛玻公司,洛玻公司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损失和补交各项统筹保险费及职工福利费用70万元、给付承包金95万元、承担违约金50万元。2004年1月5日,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补交各项统筹保险金及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请求,因系劳动争议,应另行处理”,并作出(2003)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洛玻集团代行垫交的洛玻宾馆职工各项统筹、保险、福利,原审认为系劳动争议,应另行处理,上诉人洛玻宾馆在本案庭审后亦书面同意另行处理,本院予以准许”。2004年8月20日,洛玻公司再次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请求支付由其垫付的洛玻宾馆职工的养老统筹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费用x.56元。本院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4)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洛玻集团书面撤回洛玻宾馆职工的养老统筹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费用x.56元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2004年6月9日,杨某某、沈某等99名洛玻宾馆职工就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的工资问题,经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洛劳仲案字[2004]第X号仲裁裁决和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五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洛玻公司支付孙晓敏、沈某等99名职工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同时确认2003年8月25日为萨摩亚公司与洛玻集团公司对“洛玻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实际终止的时间。2004年9月24日,杨某某、沈某等99人就2004年4月至2004年8月31日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问题,经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洛劳仲案字[2004]第X号仲裁裁决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洛民五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洛玻宾馆支付原告沈某、杨某某等99名职工生活费,洛玻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0月,原告又以与(2004)洛开经初字第X号案相同的事实,请求被告支付洛玻宾馆职工2002年3月至2004年7月期间由其垫付的各种统筹保险费及福利费,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采暖补贴和职工购房补贴。

本院认为,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境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新兴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受。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原告洛玻宾馆期间,接纳并安置宾馆原有员工,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接纳员工之日起至2003年8月25日止。原告以为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洛玻宾馆员工的工资及劳动统筹等费用垫付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享有追偿权。2003年8月25日以前即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洛玻宾馆员工的工资及劳动统筹等费用问题,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之前,由于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与哪些员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承担哪些费用、以及各种费用的具体数额不确定,原告以垫付为由提起诉讼,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行使追偿权。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员工采暖补贴及购房补贴之事项,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此约定,原告所依据的是其内部规定,故该项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被告萨摩亚公司、被告海立公司共同反诉称,(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在履行中的先期违约行为,并判决原告赔偿装修及消防工程等部分损失。由于承包经营洛玻宾馆正常经营的损失尚未赔偿,凡是被告与承包经营洛玻宾馆的任何损失,一旦涉诉,诉讼时效即被激活,均可向原告索赔,原告理应赔偿。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该数额以法院确认被告支付所谓养老统筹金等费用的数额为准。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以为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洛玻宾馆员工的工资及劳动统筹等费用垫付为由提起诉讼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萨摩亚公司、被告海立公司的反诉,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萨摩亚公司、被告海立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海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x元,由原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4181元由被告萨摩亚远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海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吴向宾

代审判员黄某莎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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