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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李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民初字一7第X号驳回起诉和驳回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另案)(2006)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案由虽为欠款纠纷,但可以看出该案涉及汝阳县实验高中学生公寓X号楼的工程保证金、土方开挖费、各项花费问题,该案上诉后形成的本院(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终审判决被提起再审。而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待该案再审结果原告另行起诉。本案的反诉与该案诉求重合,反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起诉,驳回了被告赵某某的反诉。赵某某上诉称,原裁定驳回反诉不当,被上诉人李某某欠上诉人综合款x.50元有凭有据,与另案中的欠款没有重合,要求纠正原审裁定,支持其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李某某无答辩。

本院审理认为,反诉是依附于起诉的诉讼权利,因人民法院的合并审理而成立的一种形式。上诉人赵某某仅对驳回反诉的内容部分提起上诉,因被上诉人李某某未对驳回起诉的内容部分提起上诉而不能成立,故原裁定并无不当。本案的反诉内容部分与提起再审的另案内容部分可能重合,故上诉人赵某某可在另案审结后另行行使诉讼权利。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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