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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胡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某某、刘某甲,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胡某及辩护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胡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汝南县宿鸭湖西岸刘某承包的鱼塘周围杨树,并砍伐1532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277.3356立方米。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胡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乙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等;4、勘某、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胡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胡某是为赵某帮忙伐树的,树木是否办采伐证与胡某无关,胡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和义务,胡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出资购买刘某、程怀彬二人承包的汝南县宿鸭湖西岸鱼塘周围的杨树,后被告人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杨树。被告人胡某明知赵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给赵某帮忙伐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1532棵,立木材积为277.33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供述了2010年12月8日其和刘某签定树木买卖合同,其以x元价格购买刘某和程怀彬承包的宿鸭湖湿地里的鱼塘周围的一千多棵杨树。签定合同后第二天开始伐树,鱼塘周围的树全部放完了。其买的这批树没有办采伐证。胡某知道其没有办采伐证,给其帮忙找人伐树了。

2、被告人胡某供述了赵某以x元买走了刘某承包的宿鸭湖西岸鱼塘周围的杨树,签了合同后就开始伐树,其明知道赵某没有办理采伐证而给其帮忙找人伐树了。

3、证人刘某、程怀彬证明了其二人承包的宿鸭湖西岸鱼塘周围的一千多棵杨树以x元卖给了赵某,12月8日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十五天内把树伐完,采伐证由赵某负责办理。签完合同后赵某和胡某就开始伐树了。树是赵某自己买的,胡某给赵某帮忙找人伐的树。

4、书证

(1)被告人赵某、胡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勘某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了被滥伐林木的现场情况。

(3)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证明了被被滥伐杨树1532棵,立木材积为277.3356立方米。

(4)赵某与刘某于2010年12月8日签定的树木买卖合同。

(5)抓获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明知赵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而为其帮忙并找人伐树,其与赵某属滥伐林木罪的共犯,对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某港

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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