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薛X。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艾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员工。

王某某诉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华公司),李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榆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5日3时许,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周润平驾驶陕x重型半挂车沿包茂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91KM+200M处时,撞于公路左侧中央隔离带后翻倒对向车道,与我驾驶的陕x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我身体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先后在铜川市人民医院、韩城等地治疗,现被告李某仅给付我医疗费6000元后,再未向我方支付赔偿款,由于该肇事车辆系被告陕西伟华公司,同时被告李某已向被告永安财保榆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医疗费x.8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8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后续治疗费x元、交通费3000元、伤残费x元、打印费150元、衣物损坏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x元、鉴定费1210元,共计x.80元。

被告伟华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称陕K-x号车辆属被告李某消费贷款所购我公司车辆,该车辆户籍在我公司名下,但李某属实际车主,由于该车为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我公司才在名誉上保留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X号司法解释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李某辩称,我方肇事的车辆陕x号货车已向被告永安财保榆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因此该赔偿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明显过高不符合事实,对合理的部分我方认可,同时原告因系农业人口,伤残赔偿应按农业人口标准计算,另我方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剩余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

被告永安财保榆林支公司辩称,被告李某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我们认可,但我公司仅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另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明显不符合实际,合理部分我方认可,对打印费、鉴定费、诉讼费因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实际发生时再主张权利,同时原告属农业人口应当按照农业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款额。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3时许,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周润平驾驶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至91KM+200M处时撞于公路左侧中央隔离带翻于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陕x号驾驶人王某某同乘车人郭秀琪受伤。随王某某入住铜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又在韩城等地门诊治疗,共住院56天,花费医疗费x.80元,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2-6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另查明,李某所有的车辆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其车辆户籍现登记于陕西伟华公司名下,其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号为陕x挂,同时该车辆主挂车分别向被告永安财保榆林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均为2008年8月28日零时至2009年8月27日24时。再查明,并投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各50万元,均在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该事故经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所雇佣司机周润平负此交通故全部责任。另对原告王某某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鉴定并作出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评定1、王某某左侧2-6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2、左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内固定后,应择期取除内固定物后续费用约需x元左右。同时被告李某已支付原告6000元费用,原告现居住于韩城市金城办事处庙后村X组,系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其户籍为农业户籍,现居住地为韩城市城市规化区内,耕地已被政府征用开发,现已失去土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鉴定结论及韩城市金城办事处庙后村委会的证明,被告李某提出的机动车投保保险单据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周润平在行车中,由于道路结冰而超速行驶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公安机关认定此交通事故李某所雇佣的司机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应予采信。由于其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王某某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李某为陕x号货车实际车主,周润平受雇于该车辆,故被告李某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由于陕x号货车现登记在伟华公司名下,其辩称该车辆为分期付款汽车消费信贷车辆,而从双方所签订的购车合同来分析,被告李某已实际将购车款分期向被告伟华公司清偿,被告伟华公司辩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付款名义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解释。伟华公司不应对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由于该肇事车辆已向永安财保榆林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等法规有关规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应当在事故车交强险限额内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李某赔偿。在本案中,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误工费应按其行业收入计算。计算期限为定残之日,对三被告辩称原告系农业人口应当适用农业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的抗辩再由,因原告现居住地为城市规化区内又为失地人口,同时现为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员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应当对其相关赔偿标准适用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更不失法律之公正,故对三被告此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复印费虽其提供为收据,但实际已向法庭提供有病案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的复印材料其实际已发生应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费1000元,因未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永安财保榆林支公司辩称其保险理赔中不应承担复印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用的辩称,因未能提供向投保人进行释明的相关证据,同时又未积极履行赔偿理赔义务,致原告增加支出费用,其应当承担此责任,被告辩称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医疗费x.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7840元、住宿交通费2000元、打印费150元、残疾赔偿金x元,后续治疗费x元,共计x.8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x(扣除被告李某已给付的6000元),赔偿原告王某某误工费x.00元,护理费7840元,住宿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共计x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剩余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x.80元,后续治疗费x元,打印费150元,共计x.80元,扣除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的医疗费6000元,应实际赔偿原告x.80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为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

四、被告李某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王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上述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和其它诉讼请求。

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593元、鉴定费1210元,共计280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随社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段建纲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