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乙、李某丁、刘某庚、李某己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29日被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刘某戊、李某己犯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某丙、被告人李某丁、刘某庚、李某己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张某某受上海益寿金许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的指派,到新县与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商谈合作事宜。程某某也于7月4日到新县与被告人李某乙(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商谈,双方初步拟定了合作意向,后程某某离开了新县。2009年7月6日,张某某根据程某某的授权,以个人名义与李某乙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所在公司在2009年7月15日前分期注入资金共10万元用于工厂改造新增设备)。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李某乙着手对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进行了改造。7月14日前被告人李某乙未收到张天旭所在公司按协议约定的转账资金,又联系不上程富建。7月15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李某乙到张某某居住的众鑫宾馆,把未收到张某某所在公司的转账资金,又联系不上程某某的情况向张天旭讲了,张某某就与程某某联系,联系上后李某乙与程某某在电话上因资金问题引起争吵,程不愿注入资金。李某乙就让张某某从众鑫宾馆到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住。7月15日夜晚23时30分左右,张某某在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报警,称有人和其打架,不让其走,请求处理。“110”接警后,将张某某交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接警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处置后,让二人第二天到法院解决问题并让二人离开。张某某不愿走,派出所就将张某某安排到全福宾馆休息,李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让二人在全福宾馆大厅守候着,防止张某某离开。7月16日早上,张某某再次报警,“110”接警后又将二人移交城关派出所处理,城关派出所即将二人送至新县人民法院门前,张某某进入法院楼内,李某乙在楼下大厅守候,二人均未提起民事诉讼。至上午下班,法院工作人员又将二人送到新县公安局门前,让二人解决问题。张某某跑到公安局后院,李某乙、李某己在公安局门前车内守候。张某某翻墙跑到新县人民政府门口,准备乘车离开时,李某乙叫来李某丁、刘某戊,不让张某某离开,又将张某某带到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让张某某吃住在院内。期间,李某乙多次催张某某支付张所在公司与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后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张时有殴打行为,李某丁、刘某戊有时晚上和张某某同住一室。7月29日上午,李某乙、李某己带张某某到新县人民医院看病,检查结束后张某某不愿回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并报警。城关派出所接警后,将二人送到新县公安局经侦队院内,至上午下班时间,李某乙又叫来李某丁、刘某戊,再次将张某某带回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在新县宏星磁材有限公司期间,2009年7月24日交给李某乙9千元,8月1日程某某到新县与李某乙商谈时支付给李某乙2万元,在8月1日至8月3日张某某通过家人和朋友分别交给了李某乙2万元、3万元。李某乙在收到上述4笔款项时,分别向张某某出具了收条。2009年8月3日,李某乙在收到张某某和其公司支付共7.9万元后让张某某离开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刘某戊、李某己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屈某、王某某、肖某辛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书证抓获经过、“110”接处警记录三份、证明材料一份、李某乙与张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收条复印件四张(收款共计7.9万元)、保证书、整改工作时间进度表(表上有张天旭的签名)、宾馆住宿房金收据七张、新县宏星磁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因经济纠纷伙同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李某己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乙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李某己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能坦白认罪,被告人李某己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前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刘某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李某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艳华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