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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22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某控:2009年11月5日以来,被告人关某某多次将其用电脑合成的被害人陈XX的裸体照片寄给陈红霞的男朋友刘XX以及被害人的父母,以此要挟被害人并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因被害人及时报案而未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刘XX的证言、涉案照片及敲诈信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关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智贤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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