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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5日晚上8时左右,在林州市X镇X村往郭家元村X路口北200米大路X巷子处,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抢劫被害人郭XX钱财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郭XX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犯罪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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