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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某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朱继光,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匡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原某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某自愿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某张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某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免交80元。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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