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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某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熊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忻城县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原某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某自愿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某朱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某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某朱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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