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某、曹某某诉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曹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地址:安阳市殷都区X路武警支队北院。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以下简称幸福渠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某帅、被告幸福渠委托代理人杨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曹某某诉称,二原告系死者程XX的父母。漳南灌渠横穿过安阳县X乡X村,离原告家只有几米远,水渠边上既没有设置护栏和其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刚整修过的水渠边上还有多处鲜土没有打实。2009年7月1日18时许,二原告女儿程XX(现年9岁)在本村X路上行走时,不慎踩到漳南灌渠渠边的鲜土上随鲜土滑落到水渠里,在场群众跃入水中抢救,但水流过急,未能救出,当晚22时许,在渠下游找到程XX尸体。被告幸福渠管理处作为漳南灌渠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不力,请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女儿程XX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即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幸福渠管理处辩称,程XX系未成年人,没有辨别危险的能力,渠道周边不是公共场所,事故的发生是原告监护不力造成的,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的漳南灌渠归被告方管理,渠道的岸边无松土,被告施工时没有改变渠道现状,设有警示标志,渠道的设施无瑕疵,被告方无过错,该案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漳南灌渠横穿安阳县X乡X村。2009年7月1日18时许,原告曹某某抱着刚出生几个月的二女儿,领着大女儿程XX在村里渠边行走,曹某某在前面走,程XX在后面走,程XX不慎落入渠中,在场群众下水抢救,但因水流过急,未能救出,当天晚上22时许在渠下游找到程XX尸体。程XX系原告程某某与曹某某女儿,于X年X月X日出生。另查明,被告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系漳南灌渠的管理单位,事故发生时,漳南灌渠事故发生地未设置防护栏和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被告给付二原告幸福渠管理处职工捐款33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安阳县公安局安丰乡派出所证明、安丰乡卫生院死亡证明书、安丰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照片2张、证人梁X、靳XX、龙XX出庭证言,被告提供的收到条、照片10张,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程XX在原告曹某某带领下不慎落水身亡,原告曹某某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漳南灌渠穿过安丰乡X村,在渠两岸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存在较大隐患,被告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作为漳南灌渠的管理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及请求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曹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x$d1%即x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3元,由二原告负担1186元,被告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负担26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晓丽

代理审判员杜某霞

陪审员赵希莲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偷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