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43岁。

被告人李某某,男,37岁。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合、代理检察员李某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在水冶镇收购一被盗摩托车后卖于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该摩托车时被文明大道派出所查获。该摩托车经物价鉴定价值2432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证言及被盗证明、扣押、发放物品清单、车辆信息、照片证明、价格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而予购买,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犯罪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蒙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