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9月14日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本村杨X修、杨X亮、杨X帅(均已判刑)、杨X民、杨X德(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机动三轮车窜至徐镇X村东北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文X号站79—50井,用事先配置好的钥匙打开井口防盗箱,从井口套管处正在盗放原油时,被采油四厂治保巡逻人员发现,杨X修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原油0.64吨,价值人民币3348元。案发后,被盗原油已发还被盗单位。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杨X帅、杨X亮、杨X修、刘X国、李X、郭X民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鉴定、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五区收条、卸油票、同案人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东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