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54岁。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分管安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工作,负责对全县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杨某某在分管养老保险股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养老保险股疏于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养老保险股股长周文明对一些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认定了基本情况和工龄,参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杨某某在审查批准企业职工退休过程当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没有按程序要求养老保险股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就签字通过审批,使一些根本不是企业职工的人员和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了企业职工退休,骗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靳××、唐××、曹××、杨××、吴××等证言,书证退休审批表,退休情况汇总表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及职务证明、起诉意见书、杨某某投案自首证明、关于临时工参保有关问题及省劳动厅复函、损失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分管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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